威海市出台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辦法

為規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威海市制定出台了《威海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對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條件、確定留薪期的標準、辦法等做了明確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出台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辦法
  • 出處:《工傷保險條例
  • 地區:威海
  • 根據:威勞鑒發〔2006〕1號
威海市出台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辦法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但由於對停工留薪期的長短和標準等沒有明確的規定,引發了大量爭議案件。為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和社會穩定,維護職工和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日前,威海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魯政發[2003]10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威海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有關問題的通知》(威勞鑒發〔2006〕1號)。
《通知》對停工留薪期進行了明確界定,規定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條件和鑑定標準等。結合威海市近年來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實際情況,《通知》將需要鑑定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的不同傷害部位和組織器官分為外科類、眼科類、精神類、耳鼻喉類、職業病類等五類,根據每類傷害傷殘程度的不同,確定了長短不等的停工留薪期。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和情況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鑑定醫學專家組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對於多部位或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對應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傷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得累加。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併發症的,根據定點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基礎上增加2個月。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本標準的,以臨床治癒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認。《通知》對勞動能力鑑定查體時工傷職工不同傷害部位及組織器官分科類地規定了必需的醫學檢查項目,並規範了查體醫生的查體記錄和醫師診斷意見的物理描述方式,既為做出準確的鑑定結論提供有力的醫學依據,又降低工傷職工的查體成本。
該《通知》的出台,提高了我市勞動能力鑑定管理工作標準化、規範化和透明度,為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確定停工留薪期提供了指導性標準。對減少社會矛盾,穩定生產秩序,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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