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假是指發生工傷事故後,治療和休養所需要的時間,在這段時間裡工資照發。因此工傷假期就是指員工發生工傷,需要停工進行治療並保留薪資的期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傷假
- 定義:指發生工傷事故後,治療休養所需要時間,在這段時間裡工資照發。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 工傷假的核定:工傷員工的傷害程度、傷害的部位
工傷類型,工傷假的核定,停工留薪期,
工傷類型
(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裡,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於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軌道、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故意犯罪的;
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假的核定
1、工傷員工的傷害程度、傷害的部位;
2、就診醫院出具的有關治療和休息以及門診治療時間的建議;
3、實際住院治療的時間;
4、工傷職工所在工作崗位以及工作內容的性質;
5、工傷員工所在部門主管的意見;
6、工傷職工本人的意見;
7、對工傷員工的治療和工作有影響的其他因素。
8、工傷假期的期限不少於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少於醫生建議休息的期限。
9、員工發生工傷申請工傷假期時,應當以所在事業體醫院(其中球場員工為主題醫院)核定的假期為準。
10、醫院應該根據工傷職工是否需要住院分別核定其工傷假期。如果不需要住院的,由醫院予以核定;如果需要住院的,其工傷假期包括住院期間以及出院後休息和治療期間。其中出院後的休息和治療期間由醫院根據就診醫院的建議和員工傷害程度以及傷害部位並結合其工作內容等因素合理確定。
11、員工對醫院核定的工傷假期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核定。傷勢嚴重的以及治療期間較長的,員工不服從醫院核定的工傷假期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核定工傷假期。
12、員工在核定的工傷假期內其薪資繼續發放,核定的工傷假期結束後,員工應當及時回公司上班,如因傷勢影響其從事原工作的,可由所在部門主管合理安排其他工作,但其原薪資不變,上班期間如仍需要門診治療的,醫院和所在部門應當予以適當照顧,保證其在上班期間不影響治療。
13、工傷員工超過核定的工傷假期不回公司上班的,應當申請事假,不申請事假者,以曠工論處。申請事假期間,其工資不再發放。
14、員工發生工傷,其本人或者所在部門應當在3天內填寫《員工意外事故報告書》,註明屬於工傷,並按照規定的程式會簽各部門和公司主管,公司認為屬於工傷即可按照上述規定享受一定的工傷假期和其他工傷待遇。
停工留薪期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