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寄遞服務企業安全管理規定

《河北省寄遞服務企業安全管理規定》是河北省郵政管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12月0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寄遞服務企業安全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郵政管理局
  • 主題分類:郵政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全省郵政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河北省內從事寄遞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遵循“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管理和安全責任。
第四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本企業內容易引發事故災難和公共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在其內部設定安全專員崗位,企業負責人應支持本企業安全專員的工作,安全專員應當按照省郵政管理局的要求做好通信安全、生產安全、運行安全、服務安全和應急管理等各項安全工作。
第六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根據保障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生產經營安全和用戶用郵安全的需要,配備完善相應的安全設備和裝備。
第七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強化員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加強經營的規範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
第二章 通信安全
第八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不予收寄。對用戶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場驗視內件,當面封裝。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第九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遵守《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的規定,不收寄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寄遞的物品,並按照其規定對發現的禁寄物品進行處理。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
第十條 寄遞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快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寄遞服務的信息。
第十一條 寄遞服務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寄遞服務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1年。
第十二條 寄遞服務企業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從事物品寄遞服務的,應與委託方簽訂安全保障協定。所簽訂的協定應報省郵政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採取各種安全措施,保障寄遞物品和人員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檢察、海關等機關依法偵破案件外,寄遞服務企業對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處來源不合法及假冒偽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遞服務企業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三章 生產安全
第十四條 寄遞服務企業的生產作業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要求,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適合郵件(快件)的存放分揀。
第十五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企業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按國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規配置必要的消防設備,並定期進行檢驗檢測。
第十六條 寄遞服務企業作業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監控設備,安裝相應的防盜設施,隔離生活區與作業區。
第十七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制定企業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生產現場的電源線、通信線路應按要求規範布線。
第十八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安全生產檢查設施,聘用必要的安全保衛人員。
第四章 運行安全
第十九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郵件(快件)運行過程的監測,配備相應的設備,實時掌握郵件(快件)的運行狀態。
第二十條 寄遞服務企業辦理異地交接時應當嚴格執行交接驗收制度,要根據清單逐件核對總數是否與實物相符,逐件驗視保價寄遞物品,查驗物件的封裝是否符合規格和發運方向是否正確等,並每日進行帳實平衡。
第二十一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使用封閉式的寄遞物品運輸車輛,建立健全發運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運輸工具進行保養維護。
第二十二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規定和工作需要的駕駛和押運人員。
第二十三條 寄遞服務企業運輸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運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章 服務安全
第二十四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保證投遞質量,按郵件(快件)詳情單收件人地址中指明的最具體地點直接將物品投交收件人,嚴禁擅自將物品投交收發室代轉。
第二十五條 派送員在領取郵件(快件)時,應檢查物品包裝有無破損,有無拆動痕跡,如有異常,應交主管人員處理。
派送員領取按址投遞郵件(快件)後,應按規定妥善保管,防止物品丟失和延誤,投交給收件人時,應與收件人一起點交、驗視。
第二十六條 寄遞服務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到省郵政管理局備案。寄遞服務企業代收貨款時,應明確告知收件人的權利義務。寄遞服務企業與寄件人結算代收貨款的期限應不超過1個月,應建立代收貨款台賬,如實記錄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貨款金額等內容,台賬保存期限應不少於1年。
第二十七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查詢等服務,並採取公布服務監督電話等形式認真受理用戶投訴。與用戶發生服務糾紛時,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和《快遞服務》標準的要求及時解決。
第二十八條 寄遞服務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轉辦的用戶申訴或投訴,應當妥善處理,並按要求給予回復。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本企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按要求報省郵政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預警機制,加強對郵政業突發事件信息的監測收集,及時發現郵政業突發事件信息。對可能演變為重大事故的情況,要立即報告省郵政業應急辦公室,最遲不超過1小時,並積極採取防範措施。
第三十一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成立企業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和應急隊伍,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並不斷健全完善企業處置突發事件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二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應急教育培訓,組織員工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三十三條 寄遞服務企業因停業、轉產、破產等原因,停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妥善處理所收寄的郵件(快件),並及時向省郵政管理局報告。
第三十四條 加盟型快遞服務企業發生快件積壓滯留、網路堵塞等重大服務質量問題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加盟企業應當在1小時內向被加盟企業報告,被加盟企業應當在接報後2小時內向省郵政管理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加盟型快遞企業發生違法扣留用戶快件等重大服務質量問題時,被加盟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採取有效措施自行處理,在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報請省郵政管理局協調有關部門和企業介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寄遞企業應及時化解企業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矛盾糾紛,做好員工的教育疏導工作,消除內部信訪隱患。當出現不穩定苗頭時,要及時向省郵政管理局報告。
第七章 安全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和個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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