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快遞條例

《衡水市快遞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查了衡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衡水市快遞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衡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水市快遞條例
  • 制定機關:衡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施行日期:2023-01-01
  • 公布日期:2022-12-12
  • 法律效力位階:地方性法規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8月30日衡水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快遞服務,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保障快遞安全,保護快遞用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經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等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河北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業的規劃、服務、安全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縣域公共配送等基礎設施用地的需要,並將智慧型快件箱和快遞末端服務場所納入公共服務設施相關規劃,完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城鄉配送網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寄遞安全管理,承擔快遞服務末端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運營等具體事項支出責任。
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國家安全、交通運輸、財政、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發揮組織協調、宣傳引導作用,維護快遞經營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快遞行業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第六條 鼓勵郵政企業在確保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的前提下,與其他快遞經營企業共享郵政營業網點、智慧型信包箱、郵政運輸網路等基礎設施資源。
第七條 鼓勵快遞經營企業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複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鼓勵快遞經營企業採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商業樓宇等按照相關規定合理布局並設立快遞末端服務場所、智慧型快件箱。
鼓勵新建住宅小區或者老舊小區改造時,同步建設智慧型快件箱或者預留建設智慧型快件箱的場地。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在適宜位置設定接收快件場所。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為快遞經營企業投遞快件提供便利。
快遞從業人員在進入上述區域為用戶提供快遞服務時,應當遵守物業服務單位對作業時間、通行路線、停靠區域等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法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並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車輛。
第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經營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向分支機構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分支機構名錄。
快遞經營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並應當自開辦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投遞範圍、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服務承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發布服務提示公告。
第十三條 快遞經營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面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契約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快遞經營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十四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快件的投遞,並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件人同意。快遞經營企業在交付快件時,應當提示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查驗;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查驗。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對快件提供至少兩次免費投遞。
使用快遞末端服務場所或者智慧型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並及時告知收件人快遞末端服務場所或者智慧型快件箱的名稱、地址以及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收件人不同意使用快遞末端服務場所或者智慧型快件箱投遞快件的,快遞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契約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
因收件人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禁止進入等客觀情況不能按址投遞的,快遞經營企業應當與收件人協商確定新的投遞方式。快件無法投遞的,快遞經營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據寄件人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快遞經營企業在分揀、運輸、收投快件時,應當按照行業標準規範操作,不得在露天場地堆放和分揀快件,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
第十六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快遞經營企業在快遞業務量尖峰時段臨時聘用人員的,應當與其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責任。快遞經營企業應當為臨時聘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保障從業人員休息休假、工資薪酬、社會保障等基本權益,同時對從業人員加強職業操守、服務規範、作業規範、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七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並執行實名收寄、收寄驗視和過機安檢等寄遞安全保障制度,確保快遞安全。
快遞經營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依照規定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使用實名收寄信息系統對寄件人身份和交寄物品進行信息登記。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嚴格遵守疫情防控規定。
第十八條 快遞經營企業、智慧型快件箱運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護用戶信息安全,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涉及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第十九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渠道,接受社會和用戶對其服務工作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投訴,並在收到用戶投訴之日起七日內予以答覆。
用戶對快遞經營企業的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或者未在七日內收到快遞經營企業答覆的,可以採用口頭或者書面等形式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提出申訴的用戶作出申訴答覆。
第二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快遞市場實施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快遞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未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不符合快遞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露天場地堆放和分揀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存在拋扔、踩踏等野蠻分揀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快件損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快遞經營企業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快遞經營企業未按規定時限處理投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關於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適用於衡水高新區管委會和濱湖新區管委會。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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