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危橋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公路危橋管理暫行辦法》是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公路危橋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冀交公字[2005]432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1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危橋管理,保證通行安全,根據《公路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公路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國道、省道、府巴縣道的公路危橋管理工作。鄉道和專用公路的危橋管理參照執行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危橋,是指處於危險狀態,不能達到通行安全的橋樑,即符合《公路橋涵養護技術規範》橋樑技術狀況評定標準中五類危險狀態的橋樑,即符合下列兩項指標之一的橋樑,⑴橋樑重要部件出現嚴重的功能性病害,且有繼續擴張現象;關鍵部位的部分材料強度達到極限,出現部分鋼筋斷裂、混凝土壓碎或壓桿失穩變形的破損現象,變形大於規範值,結構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和動力回響不能達到平時交通安全通行的要求;⑵承載能力比設計降低25%以上。
第三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管理機構及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危橋的管理,落實管理責任。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危橋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制定有關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批覆危橋維修加固計畫並撥付補助資金;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全省危橋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審定公路危橋定期檢查報告,安排危橋特殊檢查計畫並負責審定特殊檢驗報告,審批公路危橋維修加固改造技術方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提出全省公路危橋維修加固  建議計畫,組織全省公路危橋管理工作的檢查。
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高速公路項目法人單位負責所轄路段公路危橋定期檢查工作,認定公路危橋,制定並落實保障措施,實施公路特殊檢查,提出維修加固的建議計畫並組織實施,但擴權縣(市)危橋維修加固的建議計畫直接上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公路管理機構。
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公路管理機構、各省管高速公路管理處、各公路經營企業負責所轄路段公路橋樑日常巡查、經常檢查,病害發展的觀察工作,負責第一時間發現危橋,並具體落實每座危橋各項維修加固等保障措施。
第二章 危橋的認定
第四條 對橋樑各部件進行評分時,按照現行《公路橋涵養護技術規範》要求,首先檢查基礎、墩台、支座、上部承重構件等主要構件的缺損是否影響了全橋的技術狀況評定,若影響,則以最差的主要構件的評分為該橋評定等級;否則,以各構件權重的綜合評定方法評定該橋的技術狀況。
第五條 公路橋樑的定期檢查的時間根據公路橋樑的不同情況規定為:
一新建公路橋樑竣工接養1年後;
二一、二類公路橋樑3年檢查一次,三類公路橋樑9個月檢查一次,四類公路橋樑每3個月檢查一次;
三負責公路橋樑日常巡查經常檢查的機構和人員發現病害在三、四、五類技樂射驗閥術霸霸汽狀況的公路橋樑,應當立即向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機構報告,有關機構接到報告後要立即安排定期檢查或特殊檢查。
第六條 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橋樑定期檢查的單位應在下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橋樑定期檢查,並對橋樑技術狀況做出是否危橋的評定,難以判斷損壞原因的大橋或特殊結構橋樑應在進行特殊檢查後通過專家論證的方式評定。若評定為危橋,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報告認定結果,同時編寫危橋評定報告。
危橋評定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本次定期檢查數據表、病害發現的過程、採取的應急保障措施、對交通安全造成的影響、病害成因、機理分析及準備採取的保障措施等,必要時附特殊檢查結果和專家論證會會議紀要。
公路經營企業按照經營項目的管理許可權分別向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公路管理機構、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高速公路項目法人單位申請橋樑定期檢查。
第七條 出現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橋樑定期檢查需延長時間的,國道、省道公路橋樑(包括高速公路)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批准,縣道由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 報告程式
第八條 負責橋樑定期檢查的單位應在完成危橋評定24小時內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認定,鍵騙屑並附危橋評定報告,同時通知負責日常養護管理的公路管理機構或公路經營企悼拔催院業。
第九條 危橋斷交(禁止車輛通行)需要設定繞行路線的或高速公路需封閉一個以上車抹旬充道的,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縣道報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按照《河北省交凳笑提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省道、縣道橋樑發生垮塌或損壞致使交通中斷為一般性突發事件;高速公路、國道橋樑發生多處垮塌或損壞,致使交通中斷或進京公路交通中斷為重大突發事件;因地震、洪水、地質災害等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災害,造成較大範圍多條高速公路及國道、省道橋樑多處垮塌或嚴重損壞,致使較大範圍交通中斷或兩條以上進京公路交通中斷為特大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 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嚴格執行緊急情況、重大情況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保障信息報送及時、準確、全面。出現突發事件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要立即摸清情況,並在1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對於一般突發事件2小內報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重大、特大突發事件1小時內報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省交通主管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政府和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單位8小時內報送事件書面報告。
事件書面報告的主要內容: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路線、橋樑名稱、樁號、管理單位;事件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事件發生的初步原因;事件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件報告單位和聯繫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發現橋樑重要部(構)件的缺損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後,未進行定期檢查或特殊檢查前,負責日常養護管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採取應急保障措施,保證通行安全。
第十三條 負責公路橋樑定期檢查的單位在做出危橋評定後,應提出保證通行安全的保障措施,並負責實施或者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所屬高速公路法人單位或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經營企業對已認定的危橋必須採取保障措施及臨時加固措施,發布通告,設立限載、限速標誌,限制大型車輛通行危橋,提前向司乘人員發出預告。應對每座危橋均制定應急預案。
對於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橋樑,要設專人嚴看死守,做好檢測記錄,保障措施儘可能減少對車輛、行人通行的影響。
斷交或限載的橋樑必須設定好繞行便道或繞行路線,併合理設定斷交或限載警示標誌及車輛繞行預告、指示、導向等標誌,避免只在橋頭設定限載標誌而車輛照常通行的情況出現,保障限制車輛能夠順利繞行。
第十五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高速公路法人單位或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繞行路線所涉及的道路管理機構,保證通行安全及繞行路線的暢通。
第十六條 採取斷交繞行或限制通行措施時,應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保障措施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時,應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報。
第五章 維修改造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高速公路法人單位、收費公路經營企業在編報年度預算和計畫時,應預留危橋管理及維修改造應急資金,確保危橋及時維修加固。
第十九條 申請危橋維修改造計畫時,申請單位應報送按《橋樑維修加固項目前期工作基本內容提綱》要求編制的項目前期工作資料。
第二十條 採取保障措施後,設區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高速公路法人單位應及時組織對危橋維修加固方案的論證和設計工作,施工圖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需檢測的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完成。
第二十一條 危橋維修改造工程應嚴格按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規定進行管理,開工前須完成施工圖審批,竣工後應及時組織驗收,並按有關規定接管養護。
第二十二條 國道、省道及縣道局部改線後的原路段上的橋樑,應依據有關規定,按程式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或廢棄。若移交的橋樑為危橋,則在維修加固滿足使用標準後再辦理移交。廢棄的橋樑必須徹底斷交或拆除。
第二十三條 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保證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的規定,在經營性收費公路上一律不得出現危橋。
第二十四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全省經營性公路橋樑的養護管理情況組織監督檢查。
檢查為每年一次,也可以不定期組織檢查。檢查中發現有三、四、五類橋樑的,由省交通廳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令收費公路經營企業限期採取措施;逾期不採取的,責令停止收費。責令停止收費後30天內仍未採取措施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其他單位採取措施,有關費用由原公路經營企業承擔。拒不承擔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對危橋管理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橋樑經常檢查、在經常檢查過程中應當發現問題因玩忽職守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沒有及時上報的;
二應當安排橋樑定期檢查而沒有及時安排、完成或者在橋樑定期檢查中應當發現問題因玩忽職守而沒有發現以及發現後沒有及時上報的;
三對確定為危橋的橋樑應當採取措施而沒有採取或者採取措施不及時、不力的;
四危橋垮塌造成人員財產損失,對此負有責任的。
五對公路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履行職責不利的。
第二十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因管理不善出現危橋並引發交通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第六條 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橋樑定期檢查的單位應在下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橋樑定期檢查,並對橋樑技術狀況做出是否危橋的評定,難以判斷損壞原因的大橋或特殊結構橋樑應在進行特殊檢查後通過專家論證的方式評定。若評定為危橋,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報告認定結果,同時編寫危橋評定報告。
危橋評定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本次定期檢查數據表、病害發現的過程、採取的應急保障措施、對交通安全造成的影響、病害成因、機理分析及準備採取的保障措施等,必要時附特殊檢查結果和專家論證會會議紀要。
公路經營企業按照經營項目的管理許可權分別向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公路管理機構、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高速公路項目法人單位申請橋樑定期檢查。
第七條 出現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橋樑定期檢查需延長時間的,國道、省道公路橋樑(包括高速公路)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批准,縣道由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 報告程式
第八條 負責橋樑定期檢查的單位應在完成危橋評定24小時內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認定,並附危橋評定報告,同時通知負責日常養護管理的公路管理機構或公路經營企業。
第九條 危橋斷交(禁止車輛通行)需要設定繞行路線的或高速公路需封閉一個以上車道的,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縣道報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按照《河北省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省道、縣道橋樑發生垮塌或損壞致使交通中斷為一般性突發事件;高速公路、國道橋樑發生多處垮塌或損壞,致使交通中斷或進京公路交通中斷為重大突發事件;因地震、洪水、地質災害等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災害,造成較大範圍多條高速公路及國道、省道橋樑多處垮塌或嚴重損壞,致使較大範圍交通中斷或兩條以上進京公路交通中斷為特大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 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嚴格執行緊急情況、重大情況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保障信息報送及時、準確、全面。出現突發事件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要立即摸清情況,並在1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對於一般突發事件2小內報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重大、特大突發事件1小時內報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省交通主管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政府和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單位8小時內報送事件書面報告。
事件書面報告的主要內容: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路線、橋樑名稱、樁號、管理單位;事件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事件發生的初步原因;事件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件報告單位和聯繫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發現橋樑重要部(構)件的缺損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後,未進行定期檢查或特殊檢查前,負責日常養護管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採取應急保障措施,保證通行安全。
第十三條 負責公路橋樑定期檢查的單位在做出危橋評定後,應提出保證通行安全的保障措施,並負責實施或者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所屬高速公路法人單位或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經營企業對已認定的危橋必須採取保障措施及臨時加固措施,發布通告,設立限載、限速標誌,限制大型車輛通行危橋,提前向司乘人員發出預告。應對每座危橋均制定應急預案。
對於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橋樑,要設專人嚴看死守,做好檢測記錄,保障措施儘可能減少對車輛、行人通行的影響。
斷交或限載的橋樑必須設定好繞行便道或繞行路線,併合理設定斷交或限載警示標誌及車輛繞行預告、指示、導向等標誌,避免只在橋頭設定限載標誌而車輛照常通行的情況出現,保障限制車輛能夠順利繞行。
第十五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高速公路法人單位或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繞行路線所涉及的道路管理機構,保證通行安全及繞行路線的暢通。
第十六條 採取斷交繞行或限制通行措施時,應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保障措施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時,應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報。
第五章 維修改造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高速公路法人單位、收費公路經營企業在編報年度預算和計畫時,應預留危橋管理及維修改造應急資金,確保危橋及時維修加固。
第十九條 申請危橋維修改造計畫時,申請單位應報送按《橋樑維修加固項目前期工作基本內容提綱》要求編制的項目前期工作資料。
第二十條 採取保障措施後,設區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高速公路法人單位應及時組織對危橋維修加固方案的論證和設計工作,施工圖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需檢測的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完成。
第二十一條 危橋維修改造工程應嚴格按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規定進行管理,開工前須完成施工圖審批,竣工後應及時組織驗收,並按有關規定接管養護。
第二十二條 國道、省道及縣道局部改線後的原路段上的橋樑,應依據有關規定,按程式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或廢棄。若移交的橋樑為危橋,則在維修加固滿足使用標準後再辦理移交。廢棄的橋樑必須徹底斷交或拆除。
第二十三條 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保證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的規定,在經營性收費公路上一律不得出現危橋。
第二十四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全省經營性公路橋樑的養護管理情況組織監督檢查。
檢查為每年一次,也可以不定期組織檢查。檢查中發現有三、四、五類橋樑的,由省交通廳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令收費公路經營企業限期採取措施;逾期不採取的,責令停止收費。責令停止收費後30天內仍未採取措施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其他單位採取措施,有關費用由原公路經營企業承擔。拒不承擔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對危橋管理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橋樑經常檢查、在經常檢查過程中應當發現問題因玩忽職守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沒有及時上報的;
二應當安排橋樑定期檢查而沒有及時安排、完成或者在橋樑定期檢查中應當發現問題因玩忽職守而沒有發現以及發現後沒有及時上報的;
三對確定為危橋的橋樑應當採取措施而沒有採取或者採取措施不及時、不力的;
四危橋垮塌造成人員財產損失,對此負有責任的。
五對公路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履行職責不利的。
第二十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因管理不善出現危橋並引發交通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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