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三、省政府工作必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在中共河北省委的領導下,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發揚釘釘子精神,周密謀劃、用心操作,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及省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跨拘慨記使命,把黨的民眾路線貫徹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積極回應民眾關切,努力解決廣大人民關心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堅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帶頭尊崇憲法和維護法律權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牽頭誰協調的原則,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構建職能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
(四)堅持加強和改進工作作風。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我省實施辦法,堅決糾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症;發揚唯實求真精神,大興調查研究之風,走好新時代的民眾路線,努力贏得人民民眾的信賴和支持;發揚雷厲風行、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風,以時不我待、只爭朝夕的精神,紮實推動工作落實。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政府黨組要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整付嬸策部署和省委的決定,加強對全省經濟工作的統一領導,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
六、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省長按照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機關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副省長開展工作,並接受秘書長領導。
九、省長出國訪問期間,受省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代行省長職務。
十、各委員會、各廳、各辦公室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省審計廳在省長和鞏艱求審計署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宙趨犁抹合,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省政府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緊密結合河北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奮力開創新時代全面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新局面。
十二、省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巨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深入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建設雄安新區、籌辦
2022年冬奧會和冬奧殘會等重大
國家戰略,堅持和完善
基本經濟制度,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使市場在資章灑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依法嚴格市場監管,規範市場執法,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五、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治理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十六、加強和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
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構建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八、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省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政府決定。省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省政府各部門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決定、命令,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規範性檔案。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向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備案審查,審查通過後由部門向社會公布。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省政府決定、命令,以及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者由省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全省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等,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會簽;涉及市、縣政府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以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政府參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的決定,完善工作落實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二十八、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
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三十一、省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實行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黨組議事決策一般採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議事決策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三十九、省政府黨組會議議事決策包括以下主要事項: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重要會議、重要檔案精神和重要決策部署,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報請國務院和省委批准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省政府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五)研究由省政府黨組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十、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重要工作情況。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四十一、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決策部署並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通過報請國務院、省委審定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議案及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由省政府制定和發布的政策性檔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五)聽取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匯報。
(六)分析研究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部署重點工作任務。
(七)研究決定省政府系統“三重一大”事項。
(八)討論決定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向省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
(九)通報和討論省政府其他重大事項。
按照省政府常務會議年度學法計畫,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
省政府常務會議參加人員及列席部門:
(一)省長、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秘書長參加會議,出席人數應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
(二)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省法制辦、省政府研究室以及和議題有關的省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三)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根據會議議題,可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專家學者、新聞媒體、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列席會議。
(四)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處(室)主要負責同志旁聽所涉及有關議題。
四十二、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召集並主持,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十三、專題會議由副省長受省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
四十四、提請省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秘書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省長確定;會議檔案由省長批印。為提高會議質量和效率,提交會議審議的檔案要認真審核,層層把關。會議議題涉及到部門之間不同意見的,由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先行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後提交會議討論。會議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五、省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省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副秘書長審核後,報主持會議的省政府分管領導簽發。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督查督辦和落實情況考核,定期將落實情況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四十六、省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進行報導的,新聞稿須經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省長審定。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擬以省政府名義召開會議的年度計畫,經秘書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審批後,報請省長審定。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決定召開的,須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報省長批准。貫徹國務院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由省政府部門召開。
四十八、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本系統全省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
四十九、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相關的部門參加。省長出席的會議,可安排市、縣(市、區)和省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其他省政府領導出席的會議,一般不得要求各市、縣(市、區)和分管部門以外的省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確需參加的,按有關規定報批。邀請省政府分管領導出席會議,須報省長批准。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類會議、活動規模,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五十一、各市政府、
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河北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政府報送省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質量和時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指導性、可操作性,確保檔案充分體現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以及省委決策部署和省政府要求,符合河北工作實際,依法合規、主題鮮明、文風端正、務實管用,並嚴格控制篇幅。嚴格按程式報送公文,不得多頭報送。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五十二、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單位事項的,在報送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溝通,書面徵求意見;經協商後仍然存在意見分歧的,應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三、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五十四、省政府向國務院的請示、報告等,由省長簽發。省政府發布的規章和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事項,由省長簽發。
五十五、省委、省政府聯合發文,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轉省委辦公廳按程式報批。
以省政府名義發文,凡屬重要政策性檔案報省長簽發,屬於省政府分管領導工作職責範圍內的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簽發。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發文,經秘書長審批後,轉省委辦公廳辦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聯合發文,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轉省委辦公廳按程式辦理。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屬省政府辦公廳職權範圍內的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轉發省政府各部門的檔案,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涉及重大問題的,報省長同意後由秘書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再由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
五十六、充分發揮副秘書長公文審核作用。需報送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報請省政府相關領導同志批示。報請省長審批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報送秘書長核報省長。
五十七、嚴格執行省政府檔案前置審核制度,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要提前10個工作日送省政府辦公廳審核。省政府辦公廳應批轉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省政府辦公廳提出前置審核意見後按程式報批並列會審議。未經前置審核的,一般不予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五十八、加強對省政府發文的統籌,科學制定並嚴格執行年度發文計畫,減少臨時性發文。對未列入省政府年度發文計畫的事項,一般不予發文;確需發文的,要從嚴把關並按照一事一報的原則向省政府報批。除國務院或
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明確要求發文外,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一般不予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始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面前,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各自為政、陽奉陰違,絕不搞小圈子、小團體,絕不妄議中央,堅決克服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等問題,確保政令暢通。
六十、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六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秘書長出差、休假,應事先向省長報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休假,應事先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六十二、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六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
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堅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和河北省實施辦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不斷健全長效機制,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堅持依法用權、正確用權、乾淨用權,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交通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七、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八、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九、省政府領導同志要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地方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七十、除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外,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題字、作序,一般不公開發表。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一、省長、副省長因公出訪,經省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省政府系統部門廳級幹部因公出訪,事先書面向省政府分管領導請假。各市市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特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因公出訪,經省外事部門審核後,由省政府秘書長、省長審批。省政府直屬機構、
直屬事業機構主要負責人因公出訪,經省外事部門審核後,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批。各市政府、省政府系統部門副職因公出訪,經省外事部門審核後,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批。
七十二、省政府領導會見外賓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單位徵求省政府外辦或港澳辦意見後報省政府審定;會見台灣來訪的人員及華僑、外籍華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徵求省台辦或僑辦意見後報省政府審定。省政府各部門、各市政府不得直接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本部門、本地區的
外事活動,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發邀請函或請柬。
七十四、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備註】:2014年4月3日省政府印發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冀政〔2014〕37號)同時廢止。
七、副省長按照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機關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副省長開展工作,並接受秘書長領導。
九、省長出國訪問期間,受省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代行省長職務。
十、各委員會、各廳、各辦公室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省審計廳在省長和審計署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省政府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緊密結合河北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奮力開創新時代全面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新局面。
十二、省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巨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深入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建設雄安新區、籌辦
2022年冬奧會和冬奧殘會等重大
國家戰略,堅持和完善
基本經濟制度,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依法嚴格市場監管,規範市場執法,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五、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治理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十六、加強和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
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構建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八、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省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政府決定。省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省政府各部門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決定、命令,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規範性檔案。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向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備案審查,審查通過後由部門向社會公布。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省政府決定、命令,以及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者由省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全省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等,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會簽;涉及市、縣政府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以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政府參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的決定,完善工作落實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二十八、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
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三十一、省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會議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實行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黨組議事決策一般採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議事決策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三十九、省政府黨組會議議事決策包括以下主要事項: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重要會議、重要檔案精神和重要決策部署,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報請國務院和省委批准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省政府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五)研究由省政府黨組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十、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重要工作情況。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四十一、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決策部署並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通過報請國務院、省委審定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議案及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由省政府制定和發布的政策性檔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五)聽取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匯報。
(六)分析研究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部署重點工作任務。
(七)研究決定省政府系統“三重一大”事項。
(八)討論決定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向省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
(九)通報和討論省政府其他重大事項。
按照省政府常務會議年度學法計畫,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
省政府常務會議參加人員及列席部門:
(一)省長、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秘書長參加會議,出席人數應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
(二)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省法制辦、省政府研究室以及和議題有關的省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三)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根據會議議題,可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專家學者、新聞媒體、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列席會議。
(四)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處(室)主要負責同志旁聽所涉及有關議題。
四十二、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召集並主持,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十三、專題會議由副省長受省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
四十四、提請省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秘書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省長確定;會議檔案由省長批印。為提高會議質量和效率,提交會議審議的檔案要認真審核,層層把關。會議議題涉及到部門之間不同意見的,由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先行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後提交會議討論。會議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五、省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省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副秘書長審核後,報主持會議的省政府分管領導簽發。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督查督辦和落實情況考核,定期將落實情況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四十六、省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進行報導的,新聞稿須經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省長審定。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擬以省政府名義召開會議的年度計畫,經秘書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審批後,報請省長審定。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決定召開的,須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報省長批准。貫徹國務院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由省政府部門召開。
四十八、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本系統全省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
四十九、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相關的部門參加。省長出席的會議,可安排市、縣(市、區)和省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其他省政府領導出席的會議,一般不得要求各市、縣(市、區)和分管部門以外的省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確需參加的,按有關規定報批。邀請省政府分管領導出席會議,須報省長批准。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類會議、活動規模,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五十一、各市政府、
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河北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政府報送省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質量和時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指導性、可操作性,確保檔案充分體現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以及省委決策部署和省政府要求,符合河北工作實際,依法合規、主題鮮明、文風端正、務實管用,並嚴格控制篇幅。嚴格按程式報送公文,不得多頭報送。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五十二、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單位事項的,在報送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溝通,書面徵求意見;經協商後仍然存在意見分歧的,應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三、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五十四、省政府向國務院的請示、報告等,由省長簽發。省政府發布的規章和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事項,由省長簽發。
五十五、省委、省政府聯合發文,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轉省委辦公廳按程式報批。
以省政府名義發文,凡屬重要政策性檔案報省長簽發,屬於省政府分管領導工作職責範圍內的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簽發。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發文,經秘書長審批後,轉省委辦公廳辦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聯合發文,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轉省委辦公廳按程式辦理。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屬省政府辦公廳職權範圍內的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轉發省政府各部門的檔案,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涉及重大問題的,報省長同意後由秘書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再由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
五十六、充分發揮副秘書長公文審核作用。需報送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報請省政府相關領導同志批示。報請省長審批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報送秘書長核報省長。
五十七、嚴格執行省政府檔案前置審核制度,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要提前10個工作日送省政府辦公廳審核。省政府辦公廳應批轉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省政府辦公廳提出前置審核意見後按程式報批並列會審議。未經前置審核的,一般不予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五十八、加強對省政府發文的統籌,科學制定並嚴格執行年度發文計畫,減少臨時性發文。對未列入省政府年度發文計畫的事項,一般不予發文;確需發文的,要從嚴把關並按照一事一報的原則向省政府報批。除國務院或
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明確要求發文外,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一般不予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始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面前,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各自為政、陽奉陰違,絕不搞小圈子、小團體,絕不妄議中央,堅決克服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等問題,確保政令暢通。
六十、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六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秘書長出差、休假,應事先向省長報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休假,應事先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六十二、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六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
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堅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和河北省實施辦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不斷健全長效機制,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堅持依法用權、正確用權、乾淨用權,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交通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七、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八、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九、省政府領導同志要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地方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七十、除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外,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題字、作序,一般不公開發表。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