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沛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沛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辦〔2019〕18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縣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外文名:Peixian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法規和規劃,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依法起草我縣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全縣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全縣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外國人來沛工作政策。
(四)統籌推進覆蓋全縣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組織落實全縣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辦法和全國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組織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七)負責政府人才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本縣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組織實施國家、省、市表彰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表彰獎勵辦法,綜合管理全縣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縣評比達標表彰表揚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縣委、縣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堅持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權責清單以及縣委縣政府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分工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根據法律法規、部門權責清單以及縣委縣政府、縣安委會關於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的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職責分工

與縣教育局的職責分工
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教育局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宣傳、信息、安全、機要、保密、信訪、後勤保障、政務公開等工作;牽頭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推進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勞動關係科。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全縣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本部門相關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
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擬訂並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協調落實國家和省、市、縣農民工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
(三)財務和基金監督科。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縣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險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綜合統計、信息規劃、國有資產管理、內部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擬訂全縣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基金收支、管理;協助查處重大案件。
(四)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擬訂全縣就業規劃、計畫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全縣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縣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落實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外國人來沛工作政策和我縣港澳台居民就業創業政策;擬訂全縣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落實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失業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負責全縣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五)人才開發和管理科。按照職責分工擬訂全縣人才工作巨觀政策、人才資源開發規劃;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負責人才工作統籌協調;編制發布全縣人才開發目錄;推進人才區域合作;承擔全縣人才資源統計與綜合分析、信息化建設和鄉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本縣工作、定居政策;承辦本部門的對外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引進港澳台智力工作,擬訂吸引港澳台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
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完善職業資格管理和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全縣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工作;承擔全縣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及管理工作;承擔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組織擬訂全縣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組織全縣職業技能競賽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承擔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綜合管理;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指導開展全縣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建設。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工資福利科(縣表彰獎勵辦公室)。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組織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備案事宜、指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承擔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調配工作;落實省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承辦國家和省、市、縣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
組織擬訂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績效工資總額和離退休相關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承辦國家、省、市部署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擬訂全縣表彰獎勵辦法;根據授權承辦以縣委、縣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全縣相關國家表彰獎勵獲得者、國務院榮譽稱號獲得者、省部級榮譽稱號獲得者和市級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全縣創建達標評比表彰表揚有關工作。
(七)養老保險科。貫徹實施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全縣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確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領取條件和企業職工退休待遇的審批審核工作;擬訂全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工傷保險科。組織落實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全縣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國家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鑑定標準和非因工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貫徹實施全縣協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及監督。
(九)調解仲裁管理科。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全縣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行政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科長(主任)17名,其中:科長(主任)9名,副科長(副主任)8名。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擔機構改革過渡期內社會保險費征繳相關工作。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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