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點:寶應縣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內設機構,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掛“信訪科”牌子)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矛盾排查與調處工作;承辦本局的信訪件;負責民眾來訪、來信、來電和書記信箱、省長信箱、寄語市長來信以及上級轉辦、交辦、督辦信訪件的交辦、督辦;協調有關部門處理相關的歷史遺留問題,做好社會穩定工作;負責全局信訪工作的信息和歸檔工作;負責信訪數據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二)法制宣傳科(掛“行政服務科”牌子)
負責統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牽頭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彙編及政策宣傳培訓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本系統普法工作;負責本局行政審批及駐縣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管理工作;負責本局文秘、信息宣傳(網路宣傳)、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年鑑(地方志)等工作,負責局辦公會議、工作分析會等行政會議的記錄及紀要工作;負責局工作計畫、工作總結、調研報告以及局主要領導講話、報告等綜合性文字的起草和審核把關工作。
(三)規劃財務和基金監督科
牽頭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督促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及綜合分析工作;承擔編制本部門財務預決算草案工作;負責本局及下屬單位的財務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負責局各類資產管理;擬訂重大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核下達資金分配方案;負責下屬單位財務預決算審核;負責機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實施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擬訂全縣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信息和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相關案件;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
(四)就業促進科(掛“農民工工作科”牌子)
擬訂全縣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縣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規範職業中介的信息管理和發布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市場統計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政策和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統籌就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縣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做好失業統計工作;牽頭協調處理職工安置、就業幫扶及再就業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農民工宣傳報導和優秀農民工的表彰獎勵;協調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和信息建設工作;參與流動人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五)職業能力建設科(掛“技術工人考核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及表彰、激勵等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有突出貢獻的技師、高級技師、技術能手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參與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有關工作,指導全縣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指導實施全縣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擬訂各類人員就業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並指導實施,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設立審批和管理;組織實施全縣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國家標準;擬訂全縣職業技能鑑定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定級、考核和晉升工作。
(六)公務員管理科(掛“事業單位管理科”牌子)
擬訂全縣公務員考試有關規定、錄用計畫和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政策;組織、指導全縣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及錄用工作;完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考試及錄用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招考面試考官隊伍建設;組織擬訂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配置的政策,擬訂人員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機關單位人員計畫;承辦各類單位工作人員調配事宜;承擔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安排等工作;承辦公務員交流、登記管理事宜;負責全縣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組織申報和管理工作。
擬訂公務員隊伍建設規劃、職位分類標準和職務任免與升降、辭職辭退制度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負責按法定程式辦理縣政府授權管理的領導人員任免手續;負責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初步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和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縣政府各部門的工作目標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相關工作;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並組織實施,初步審核報請縣政府批准的處分;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執行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的有關規定;承擔對公務員法實施情況監督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負責編制事業單位用人計畫並進行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和推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指導、協調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競聘上崗、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縣屬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及指導縣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目標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軍官轉業安置科(掛“縣軍官轉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軍轉安置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轉業軍官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制定安置工作方案並協調落實;協調、指導和督促駐寶部、省屬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的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和服務工作;協調縣轉業軍官隨遷配偶的安置和隨遷子女的入學、入托工作;協調全縣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縣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職稱管理科(掛“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擬定全縣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獎勵等管理政策和計畫的制定;負責職稱(職業資格)綜合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職業資格)制度改革;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初審和申報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推行和指導全縣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職業資格制度工作;承擔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九)人才開發科
負責全縣人力資源開發的調研、分析、預測和規劃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開發政策的研究制定、組織實施、監督落實工作;負責全縣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的政策和計畫制定、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縣高層次人才資助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開發重大活動的項目策劃、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開發社會化推進工作;負責人才的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全縣外國專家和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擬訂全縣引進國(境)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指導、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引進國(境)外技術、管理人才等方面專家項目的申報及審批後的管理工作,建立引進國(境)外智力服務體系和推廣體系;負責來本縣工作或定居的外國專家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為來本縣工作的外國專家辦理工作許可證和相關證件;承擔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的宣傳及來本縣工作的優秀外國專家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和協調本縣在國(境)外舉辦的招才引智活動;協助外事部門處理在本縣工作的外國專家發生的突發事件;綜合管理全縣專家工作,負責縣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及省“六大人才高峰資助項目”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完善和加強專家聯繫制度;負責高級專家延期退休的核准工作;負責全縣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申報、管理工作。
(十)勞動關係監察科
擬訂勞動關係與監察綜合規劃和工作制度;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實施規範,指導用人單位規範勞動用工管理;依法查處和督辦全縣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擬訂特殊工時審批操作規範;負責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指導全縣各地開展勞動關係與監察工作;牽頭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負責軍轉幹部配偶、退伍士兵、轉業士官的安置工作;參與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審查國有集體企業改制的職工安置方案;協調全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依法維權工作;負責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規培訓,承擔勞動關係與監察統計工作,編制勞動監察年度報告;負責對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個人收入分配關係實行調控和監測;擬訂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經營者收入管理辦法;擬訂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實施;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
(十一)工資福利科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退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受委託代管駐寶有關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年報;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機關優秀公務員健康休養和機關幹部日常慰問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及退休管理工作。
(十二)養老社會保險科(掛“農村養老保險科”牌子)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完善全縣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和企業年金方案審查、審批工作;擬訂基本養老金和社會保險調整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參保人員死亡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全縣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擬訂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保險有關政策;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及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負責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保障政策,負責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運行程式的監督,對社會保險費及有關材料進行複審或審核。
(十三)醫療保險科
統籌實施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和醫療救助政策規定和標準;擬訂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全縣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認定;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範圍及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擬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負責醫療保險救助工作。
(十四)工傷保險科(掛“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縣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協助縣所有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擬訂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給付標準和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辦法;擬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範圍;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和監督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因工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調解仲裁管理科(掛“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統籌擬訂本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規則、程式、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本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處理工作;指導本縣勞動人事爭議實體機構和基層工作網路建設;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調解仲裁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協調全縣企、事業單位、行業、區域勞調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協調工作;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六)數據安全管理科(掛“信息管理中心”牌子)
負責全局數據安全和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工作;負責本局及下屬事業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監管檢查工作;負責全局計算機軟體和硬體招標檔案的審核工作;承擔局網站、網路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派駐紀檢組、監察室按規定單獨設定,機關黨組織、群團等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依法管理,加強服務,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和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和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全縣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四)負責全縣人力資源開發規劃和政策的制定與組織實施。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和深化職稱(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並落實職稱(職業資格)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全縣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本縣工作或定居政策;綜合管理來本縣工作或定居的外國專家;負責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錄用、任用、辭職、辭退、考核、獎懲和培訓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縣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擔縣政府部門的績效考評有關工作;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協調全縣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及人員聘用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及編外人員管理工作。
(七)組織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指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職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組織擬訂轉業軍官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協調全縣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轉業軍官配偶的安置和隨遷子女的入學、入托工作。
(九)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指導協調鎮勞動保障機構及勞動保障平台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管理工作。
(十)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等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勞動監察,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