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江西省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旨在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舉報食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及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經省政府同意,2019年11月11日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共六章二十六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 發布機關: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9年1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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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1月11日  

辦法全文

江西省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積極舉報食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以及《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並立案查處後,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是指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海關、林業、糧食、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公安等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辦統一指導、協調本級食品違法舉報獎勵工作。
第五條 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獎勵資金管理、獎勵決定告知、獎勵標準審定和獎勵發放等工作,並同步抄告同級食品安全辦。
上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統籌安排食品違法舉報獎勵資金,用於本級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直接查處案件的舉報獎勵。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七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屠宰、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肉類製品,未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或者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標籤、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
(六)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的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
(九)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八條 下列舉報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以及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對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投訴與舉報受理範圍的舉報;
(五)對已被有關部門掌握或查處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九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二)舉報情況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
第十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於第八條第(一)、(二)項情形,並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舉報受理在先的舉報人。
(三)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複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係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複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二條 獎勵金額按照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二)違法行為不涉及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經查證屬實,可視情形給予200-2000元獎勵。
(三)種植養殖、屠宰、生產加工、經營流通、餐飲消費環節企業(單位)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於30萬元:
(一)舉報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的;
(二)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谷粉、特殊醫學用途食品等品種,且已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舉報故意摻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四)其他省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四條 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後,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並根據舉報人獎勵意願啟動獎勵程式。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並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需要舉報受理部門協助甄別、認定獎勵主體資格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七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備非現金支付條件的,獎勵資金應當採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舉報人原則上應當現場領取舉報獎勵,但舉報人因客觀事由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現場領取獎金且無受託人的,可及時說明情況並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銀行賬號,經核實後,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非現場領取獎勵僅限於實名舉報人,且提供的賬戶名應當與舉報人姓名一致。
第十九條 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並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於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驗明身份。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的特別程式規定。
第二十條 被舉報的食品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且追究刑事責任後,原移送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查證部分進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覆核請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並做好匯總統計工作,及時抄告同級食品安全辦。
第二十三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以舉報為名敲詐勒索、編造虛假信息損害商譽或者弄虛作假、惡意串通騙取舉報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繫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不提供其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繫方式,使有關部門事後能夠確認其舉報人身份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贛府廳字〔2012〕20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獎勵辦法》共有六章二十六條,分總則、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獎勵程式、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有:
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獎勵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並立案查處後,予以相應獎勵的行為。各級食品安全辦統一指導、協調本級食品違法舉報獎勵工作。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
二是細化了獎勵條件。《獎勵辦法》明確十類屬於舉報獎勵範圍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六種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的情形,舉報獎勵應當同時具備的兩個條件和舉報獎勵實施應遵循的五個原則。
三是劃定了獎勵標準。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根據不同等級和情況劃定獎勵標準。
四是完善了獎勵程式。《獎勵辦法》對獎勵程式的啟動、實施、獎勵領取方式等進行了細化。
五是強調了舉報獎勵的監督管理。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並做好匯總統計工作,及時抄告同級食品安全辦。《獎勵辦法》列舉了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應追責的四類情形。

主要特點

《獎勵辦法》有五大特點。
一是普遍適用。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海關、林業、糧食、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公安等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在查處民眾舉報的食品安全案件時,均可適用此辦法。
二是保障經費。規定了由各級政府統籌安排食品違法舉報獎勵資金,用於本級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直接查處案件的舉報獎勵,實報實銷。
三是予以重獎。民眾舉報經查屬實的,最高可獎勵50萬元。
四是精準打擊。鼓勵企業內部人員舉報,確保打擊行業潛規則的精準性。
五是防範隱患。對舉報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的、涉及嬰幼兒重點人群食品安全的獎勵加倍,確保將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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