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縣舉報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活動獎勵辦法(試行)

為規範全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全社會積極舉報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和危害因素,安化縣發布了《安化縣舉報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活動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全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全社會積極舉報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和危害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國家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於印發〈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17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員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其它形式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且舉報情況經行政執法機關辦案查證屬實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假冒方或其委託人以及屬申訴案件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舉報下列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五)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六)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製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認定為舉報人員並申領舉報獎勵:
(一)認定違法事實完全清楚,已親自並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並可協助現場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
(二)認定有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並可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三)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僅提供查辦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
(四)有部分物證,但未經過核實,僅為懷疑、推測性舉報,後經查證屬實的。
第六條 對舉報人員,依據執法機關查獲的假冒偽劣食品貨值金額,一次性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於貨值15萬元以下(含15萬元)的,獎勵500元。
(二)對於貨值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獎勵2000元。
(三)對於貨值100萬元以上的大案要案,獎勵8000元。
第七條 舉報人員身份和獎勵金額由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認定,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安排。
第八條 舉報人員須在接到獎勵通知後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案標準獎勵一次,獎金由共同舉報人領取。
第十條 實施獎勵要由專人負責,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十一條 縣財政局和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成立專門的舉報受理機構,設立舉報電話,受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舉報。
第十二條 獎勵經費必須專款專用,接受縣財政和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追償舉報獎金;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身份不認真核實或者對舉報情況不認真查處,致認定事實錯誤,已經發放獎金的;
(三)泄漏舉報秘密,給舉報人造成損害的;
(四)失職泄密或者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致被舉報人逃避查處的。
第十五條 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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