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舉報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舉報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是為獎勵舉報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有功人員,規範舉報獎勵制度而出台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舉報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
  • 類別:政府公文
  • 地點:廣東省
  • 對象:假冒偽劣食品
(試 行) 第一條 為獎勵舉報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有功人員,規範舉報獎勵制度,根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和國家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電話或其他形式向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舉報生產假冒偽劣食品活動,且舉報情況經質監部門查證屬實的人員。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假冒方及其委託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來人、來函、來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質監部門提供違法單位名稱、地址,違法人員的姓名、身份,以及制假手段、違法事實等情況,並留下姓名和聯繫電話,儘可能協助調查。
第四條 舉報下列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二)生產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生產廠名、廠址或篡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
(三)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五)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質加工食品、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發霉變質原料和過期變質食品加工食品的。
第五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獎勵的標準如下:
(一)查處的生產點有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的,每個獎勵金300元;
(二)查處的生產點屬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所列情況的,每個獎勵金為500元;
(三)按罰沒款計算獎勵金高於前二項的,根據情況給予實際收繳罰沒款百分之十以下的獎勵。
每起案件的獎金不超過30萬元。
第六條 舉報有功人員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後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七條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由質監部門根據舉報時間的先後順序、提供線索的確切程度和協助配合程度等情況,將該案的獎金分配給相應的舉報人。
對同一案件舉報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複獎勵。
第八條 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漏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
第九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質監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敷衍了事,不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故意或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第十一條 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由案件承辦機構製作獎金髮放單,經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審批後,由財務機構發放。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條實施日期截至2005年5月31日,此後的獎勵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