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舉報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舉報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是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為獎勵舉報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規範舉報獎勵行為頒發的通知。

第一條 為獎勵舉報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以下簡稱舉報有功人員),規範舉報獎勵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和國家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等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電話或者其他形式向全省各級質監部門實名舉報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且舉報情況經質監部門查證屬實的人員,但不包括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相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假冒方人員以及被假冒方委託人員。
第三條 舉報下列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生產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二)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超範圍、超限量等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三)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四)生產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生產廠名、廠址或篡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食品;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來人、來函、來電、傳真或者網際網路等方式,向質監部門提供違法單位名稱、地址,違法人員的姓名、身份,以及違法手段、違法事實等情況,並留下姓名和聯繫電話。
(一)  向廣東省質監局舉報的方式:
1.電話及傳真舉報;
2.網上舉報;
3.來人來函舉報:廣州市海珠區南田路563號,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7樓710室舉報投訴中心。
(二)向所在地質監部門舉報的方式:
1.電話及傳真舉報:12365;
2.來人來函舉報:有關地址詳見各地級以上市質監局入口網站。
第五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獎勵的標準如下:
(一)對舉報範圍之(一)至(三)項的舉報線索,一經查實,給予500元的獎勵;對舉報範圍之(四)至(五)項的舉報線索,一經查實,給予300元的獎勵;
(二)舉報案件依法查處後,按每宗案件實際罰沒款的下列比例分別給予獎勵:罰沒款不足1萬元的部分,為罰沒款的10%;罰沒款超過1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為罰沒款的9%;罰沒款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為罰沒款的7%;罰沒款超過10萬元至15萬元的部分,為罰沒款的5%;罰沒款超過15萬元的部分,為罰沒款的3%。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酌情給予5萬元以下獎勵。
第六條 案件承辦機構應當自舉報線索查實、罰沒款執行到位或者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製作獎金髮放單,並自獎金髮放單批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有功人員。
舉報有功人員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後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
第七條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由質監部門根據提供線索的確切程度和協助配合程度等情況,將獎金分配給相應的舉報人。
兩人以上先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獎金由質監部門根據舉報時間的先後順序、提供線索的確切程度和協助配合程等情況,將獎金分配給相應的舉報人。
對同一案件舉報只能獎勵1次,不得重複獎勵。舉報線索查實後的獎勵連同案件查處後的獎勵視為獎勵1次。
第八條 自舉報起至領取獎金前,舉報人可以明示放棄獎勵。
第九條 受理舉報的質監部門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者泄漏給被舉報人和其他人員。
第十條 獎勵經費的使用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情況的真實性負責。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質監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敷衍了事,不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三條 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印發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舉報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粵質監〔2004〕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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