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為促進革命老區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支持革命老區改善和保障民生,進一步規範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江西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9〕61號)精神,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江西省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28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全文,

發布信息

贛財預〔2023〕18 號
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財政局,贛江新區財政金融局:
為進一步加強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我們修訂了《江西省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財政廳
2023 年 6 月 28 日

全文

江西省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革命老區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支持革命老區改善和保障民生,進一步規範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9〕6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省財政根據中央有關要求統籌安排,用於加強革命老區專門事務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區民生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對象為對中國革命做出重大貢獻、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落後、財政較為困難的革命老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等(以下簡稱縣市)。
第四條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突出重點、公開透明、講求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和省政府有關要求,確定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補助範圍。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按照“保存量、分增量”的方式分配,並向困難地區傾斜。增量資金選擇客觀指標,採用因素法分配,用公式表示為:某縣市當年革命老區轉移支付增量=(當年革命老區轉移支付增量-特殊因素)×(該縣市常住人口占比×權重+該縣市戶籍人口占比×權重+該縣市面積占比×權重)×轉移支付調整係數+該縣市特殊因素其中:常住人口、戶籍人口、國土面積三項因素原則上按40%、40%、20%的權重分配。轉移支付調整係數主要考慮革命老區縣市財政困難程度係數、資金使用績效等因素確定。特殊因素主要指按照中央有關精神、省委和省政府決策部署對特定區域或事項的資金支持。引入增量資金增幅控制調整機制,視情對增長較快(較慢)地區適當調整轉移支付額度,保障各地區財政運行的穩定性。
第六條 省財政廳每年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後30日內,將資金下達設區市財政部門;每年11月30日前,提前向設區市財政部門下達下一年度革命老區轉移支付預計數。
省財政統籌安排的革命老區轉移支付測算分配到縣市,由設區市財政部門落實到所屬縣市。
第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提前下達的革命老區轉移支付預計數,全額列入年初預算。
第八條 設區市財政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與上級補助資金一併使用。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不要求縣市財政配套,不得為其他專項資金進行配套。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實行分級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革命老區轉移支付政策,分配、下達轉移支付資金,抽取設區市和縣市開展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或重點績效評價。設區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所屬縣市的轉移支付資金下達,審核所屬縣市革命老區項目並匯總上報省財政廳備案。同時,對所屬縣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財政廳。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革命老區轉移支付項目庫建設,分配、管理本地區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批覆項目績效目標,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含鄉村,下同)負責革命老區項目申報、績效目標設定、開展招投標、項目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並按要求對項目相關情況進行公開。
第十條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區專門事務。包括革命遺址保護、革命紀念場館的建設和改造、烈士陵園的維護和改造、老紅軍及軍烈屬活動場所的建設和維護等。
(二)革命老區民生事務。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區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條件相關的事務,主要包括鄉村道路、飲水安全等設施的建設維護,以及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等民生事務。
第十一條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不得有償使用,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於投資經商辦企業,不得用於購置交通工具(專用車船等除外)、通訊設備,不得用於能夠通過市場化行為籌資的項目和不符合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原則及範圍的其他開支。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縣市財政部門根據上級分配下達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數額,組織年度項目的申報,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滾動管理機制。項目庫信息包含但不限於預算金額、項目申報依據、項目可行性論證、項目績效目標等基礎要素。
第十三條 縣市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項目入庫儲備情況,及時將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並批覆下達給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其中單個項目安排轉移支付資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
第十四條 縣市財政部門在安排革命老區轉移支付項目時,重點向困難鄉村傾斜。
第十五條 縣市財政部門應當與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簽訂項目管理責任書,並根據項目進度或契約要求撥付資金,督促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加強對項目施工單位的日常監管。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根據批覆的項目預算,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需實行工程監理的項目應當建立工程監理制度;依法應當實行政府採購、招投標的項目,依照政府採購法、招投標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設區市和縣市財政部門要及時總結本地區上年度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和政策實施效果,於每年3月底前在本級政府預決算公開平台上公示。同時,縣市財政部門要將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項目實施及績效評價情況上報設區市財政部門,設區市財政部門審核後,連同本級開展的績效評價情況一併向省財政廳匯總上報。
第十八條 縣市財政部門要督促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對項目基本情況、招投標、征地拆遷、施工管理、契約履約、資金管理、竣工驗收等信息予以公開,主動接受各方面監督。
第十九條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央和我省結轉結餘資金使用和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市財政部門要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特別是重點對項目的立項審批、資金撥付、招投標、審核驗收、績效評價等環節予以嚴格管理,並報設區市財政部門審核,由設區市財政部門收集匯總後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預〔2020〕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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