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998年3月27日省政府令第76號發布
2001年3月2日省政府令第105號修正
2001年11月8日省政府令第107號修正
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號修正)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省重點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和管理,維護重點工程建設施工市場正常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招標投標參加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省重點工程,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下達的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第三條 省重點工程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重點辦)負責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全省的重點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條 省重點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五條 省重點工程的建設施工(包括土建、安裝和裝修)均應依照本規定招標,但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宜實行招標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工程招標應當主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和概算已批准;
(二)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並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
(三)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第七條 工程招標應採用公開招標(競爭性招標,下同)或者邀請招標(有限競爭性招標,下同)兩種方式。
參加邀請招標的投標人不得少於3人。
第八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公開招標的,經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九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下同)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有審查投標人資質的能力;
(二)具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的能力;
(三)具有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的能力。
第十條 項目法人招標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組織招標或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人組織招標;
(二)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三)要求投標人提供與投標有關的資料;
(四)會同評標委員會制定評標標準和辦法;
(五)組織編制標底;
(六)依據確定的評標原則和辦法,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招標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確定的招標程式組織招標;
(二)對評標情況和其他有關數據、資料保密;
(三)不得侵犯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四)與中標人簽訂並履行契約;
(五)接受省重點辦和項目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人代理招標。
代理招標必須簽訂書面代理協定。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人代理招標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項目法人的委託組織和參與招標活動;
(二)按規定或約定收取招標代理費;
(三)項目法人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人代理招標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代理招標協定並完成協定中規定的事項;
(二)對代理的招標工程各項數據和資料予以保密;
(三)不得侵犯項目法人及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四)不得作為投標人參與投標;
(五)接受省重點辦和項目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招標一般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招標工作方案;
(二)編制招標檔案;
(三)發布招標通告;
(四)接受投標人投標申請;
(五)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六)通告審查合格的投標人;
(七)向合格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檔案;
(八)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並對招標檔案答疑;
(九)編制標底(參考價,下同);
(十)成立評標委員會;
(十一)接受投標書;
(十二)確定評標標準和辦法;
(十三)開標;
(十四)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
(十五)發《中標通知書》,並通知未中標人;
(十六)簽訂契約。
第十六條 公開招標應在規定的報刊上刊登招標通告。
邀請招標必須向有資格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法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工程的地點、內容、工程量和工期要求;
(三)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四)獲取招標檔案的方法、費用、地點和時間。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確保招標檔案只傳送給有足夠能力履行契約的投標人,但參與編制資格審查檔案或資格審查的當事人不得參與投標。
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二)是否具有本工程施工招標所需的資質;
(三)現有人員、設備和施工方法能否滿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
(四)最近3年是否有嚴重違法或違約行為;
(五)最近3年的資信狀況。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根據建設項目的要求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提供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必需的資料。
招標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概況、技術規範、工程量清單和要求開、竣工的時間等);
(三)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四)工程款和預付款的支付方式;
(五)項目法人提供相應投入的作價及其價差處理聲明;
(六)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其送達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開標、評標的日程安排;
(八)評標的原則;
(九)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的數額和方式;
(十)中標後提交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的數額和方式;
(十一)契約書及主要契約條款;
(十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招標檔案不得有針對或排斥某一投標人的內容;不得有限制提交投標、履約保證金或保函其中一種形式的內容。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應按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書的規定出售招標檔案。招標檔案售出後,不予退回。
招標檔案的收費標準應以招標檔案的編印實際成本為依據。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應對所編制的招標檔案的真實性負責。在招標檔案售出後如需補充、澄清或修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檔案的投標人。
補充、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撤回招標檔案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檔案的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和國家、省有關規定並結合市場供求狀況,自主確定招標工程的標底。標底必須絕對保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干預項目法人對招標工程標底的確定。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參與投標;
(二)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自主編制投標檔案、確定投標報價;
(三)要求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對招標檔案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澄清答疑,並可踏勘現場;
(四)控告、檢舉招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諾並履行招標檔案中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二)不得通過不正當手段,引誘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及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採用或不採用某種程式、作出或不作出某一決定;
(三)不得相互串通投標;
(四)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供與投標有關的檔案資料,並保證其真實性;
(五)根據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的要求對投標檔案的有關問題進行澄清;
(六)按照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
(七)中標後提交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
(八)按照《中標通知書》的要求與項目法人簽訂並履行契約,非經項目法人審查同意,不得將契約分包。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申請投標時,應提供下列檔案:
(一)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二)現有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和業績;
(三)項目經理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和業績;
(四)自有主要施工設備情況;
(五)最近3年資信和履約狀況;
(六)最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安全情況;
(七)現有主要施工工程(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的工程)情況。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寫投標檔案。投標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施工方案及使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三)保證工期、質量和安全的主要技術措施;
(四)計畫開、竣工日期和工程總進度表;
(五)投標報價;
(六)對契約及契約主要條款的確認;
(七)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的印鑑;
(八)招標檔案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規定的投標地點。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應對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投標檔案予以簽收備案;對逾期收到的投標檔案,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應不予開啟並退回。
投標人提出修改設計、契約條件等建議方案,並作出相應報價的,可與投標檔案同時密封送達規定的投標地點,供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參考。
投標人送達投標檔案時,應當同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
第二十八條 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投標人可以對已送達的投標檔案以正式函件進行補充、澄清或修改,並作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撤回投標檔案,應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送達撤回通知。
第四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簽訂契約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的開標由建設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主持,邀請投資方、投標人、項目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式以公開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
評標委員會由項目法人負責組建。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一般應於開標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由項目法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人的代表,以及受聘的經濟、技術和法律方面的專家組成,其總人數應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泄露與評標有關的數據、資料和其他情況。
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格式和印鑑等是否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投標檔案的內容是否在實質上回響了招標檔案。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有權宣布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無投標人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的印鑑的;
(三)填寫未按規定的格式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四)未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的;
(五)內容違法的。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按照評標標準和辦法,對投標人的報價及單價進行覆核分析,並對施工組織設計和管理,擬投入的機械設備、工期、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業績、信譽及財務狀況等進行綜合評審比較,按排序向項目法人推薦1至2箇中標候選人,同時作出書面評標報告。投標的最低報價並不能作為中標的保證。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投標人的必要澄清不得對投標檔案作出實質性修改。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所有投標檔案均未能在實質上回響招標檔案或出現其他情況可能影響招標投標的公正性的,可以建議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對招標檔案或工程本身或二者同時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不是招標檔案或工程本身原因造成的,項目法人可以拒絕所有投標。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因正當理由拒絕所有投標的或投標人都撤回的,項目法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並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省重點辦和項目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重點辦有權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一)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程式的;
(二)中標結果顯失公正的。
第三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作為辦理施工前有關手續的依據,同時退回其他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應當按招標檔案的規定提供相應的履約保證。
《中標通知書》由省重點辦統一印製。
第三十九條 項目法人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日內按照契約規範文本簽訂書面契約。
契約簽訂後,項目法人應當退回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重點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宣布招標無效:
(一)工程應進行招標而不招標的;
(二)隱瞞工程真實情況的;
(三)不按規定程式招標的;
(四)接受賄賂的;
(五)與投標人串通以排斥其他投標人的;
(六)泄露評標情況和其他有關數據、資料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不與中標人簽訂契約的;
(八)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重點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宣布投標無效或者取消其一年內參加省重點工程投標的資格:
(一)隱瞞投標真實情況的;
(二)行賄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項目法人簽訂契約的;
(四)工程轉包或擅自分包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人和招標人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 省重點辦、項目主管部門、投資方、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投標人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和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徇私舞弊、行賄受賄或者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項目法人、招標代理人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撤回招標檔案的,應退回投標人購買招標檔案的費用,並雙倍返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應當退回招標檔案。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後、定標之前撤回投標檔案的,所提交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四十六條 在規定的時間內,項目法人無故拒簽契約的,雙倍返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無故拒簽契約的,所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省重點辦主持調解;當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的省重點工程,貸款方對招標、投標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外商獨資或外商控股的省重點工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