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暫行規定

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管理規定(試行)》,《水利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試行)》以及省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江西省建築市場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省水行業的特點,我廳制訂了《江西省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暫行規定》,現頒發施行。 附屬檔案:《江西省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贛水水電字[1994]025號
  • 發布日期:1994-06-06
  • 生效日期:1994-06-06
【發布單位】81403
【發布文號】贛水水電字[1994]025號
【發布日期】1994-06-06
【生效日期】1994-06-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水利廳關於頒布《江西省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贛水水電字(1994)025號1994年6月6日)
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管理規定(試行)》,《水利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試行)》以及省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江西省建築市場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省水行業的特點,我廳制訂了《江西省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暫行規定》,現頒發施行。
附屬檔案:《江西省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暫行規定》。
江西省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提高工程建設質量,保護建築經營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築施工的正常秩序。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管理規定(試行)》、《水利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試行)》及《江西省建築市場管理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是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對從事水工程建設的施工、建設監理以及材料、設備生產等發包、承包及其他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水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施工、建設監理、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四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機構,其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部、省有關水工程建設的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省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二)指導全省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建築施工管理經驗。
(三)歸口管理和監督全省水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負責規定範圍內水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組織實施工作。
(四)負責審查、管理三級以上全省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及參與我省水工程施工的外省、外系統施工企業,並對審查合格的施工企業(包括三級以下施工企業)核發《江西省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施工許可證》(以下簡稱《施工許可證》)。
(五)指導、管理全省水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省管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
(六)指導、管理全省水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審批全省乙、丙級水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資格。
第五條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的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機構,其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水工程建設的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制訂本地(市)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實施細則。
(二)指導本地(市)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建築施工管理經驗。
(三)按分級管理許可權,歸口管理和監督本地(市)水工程招標投標工作。
(四)負責審查、管理四級以下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協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施工許可證》審核、頒發、年檢工作。
(五)指導、管理本地(市)水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其監督許可權範圍內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
(六)指導和管理本地區水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六條凡在我省境內進行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水工程建設項目,均須進行招標選擇施工隊伍。
第七條招標投標可根據工程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及其他客觀條件,分別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暫不具備招標投標條件的工程,可採取議標方式進行。
第八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全省水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工作。下設水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設定。
第九條省水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方針和政策,負責管理全省水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工作。
(二)負責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裝機5000千瓦以上的水電站工程,1000千瓦以上的機電泵站工程,縣城以上的供水工程,500萬元以上的大、中型加固除險工程,以及400萬元以上非生產性項目的招投(議)標的工作。
(三)審批招標單位的招標申請書。
(四)核准建設單位的招標檔案(不包括施工圖)及標底,審核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資格。
(五)審核投標單位的資格及信譽情況。
(六)否決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決標結果。
第十條提出施工招標申請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工程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省(市)的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工程所需要的資金、主要材料、永久設備來源已基本落實。
(二)有經過審批機關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及與設計單位簽訂的符合施工進度要求的施工圖紙交付契約或協定。
(三)工程永久征地和臨時占地的遷移安置工作已基本落實,施工現場“三通一平”能滿足施工的需要。
(四)標底已編制完成。
(五)已按分級管理規定,到省、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辦好質量監督手續。
(六)已按有關規定,落實監理單位,並辦理好有關手續。
招標單位落實上述條件後,方可向水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提出招標申請,經同意後,即可進行招標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招標工作由招標單位主持,招標單位一般為建設單位,沒有組織招標能力的建設單位,應委託建設監理單位或工程諮詢組織承擔招標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十二條評標工作,原則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組成評議委員會(或小組),按照公平合理、平等競爭、綜合評選、擇優選擇的原則確定中標單位,由招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當地建設主管部門、開戶銀行憑中標通知書辦理手續和付款。
第十三條外省、外系統施工企業參與本省水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並接到中標通知書的,必須在三個月內向水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繳納中標造價的2-4‰的質量保證金,才能參加工程施工。逾期不交者,招標辦公室將另擇施工單位。工程竣工,經水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認定質量合格後,質量保證金如數返回原單位。
第十四條凡水工程項目招標,必須執行水利部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其他部門不應乾予,也不應以各種名義收取費用。
第四章 施工企業管理
第十五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施工企業進行行業管理。全省水利施工企業及參與我省水工程建設的外省、外系統施工企業,必須接受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凡通過資質審查並領取了《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施工企業資質審查證書》的本省水利施工企業,均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年檢發證。年檢工作按照《水利水電建設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逐項檢查受檢企業應提交的資質條件材料及有關證明材料。經年檢合格的施工企業,發給《施工許可證》。對年檢中需隆級或晉級的施工企業,按分級管理許可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檢意見,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施工企業接受年檢需上報如下材料:
填寫《施工企業許可證申報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地(市)水電局);《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複印件);上年度施工和財務報表;企業營業執照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本省外系統施工企業投標承包水工程建設時,必須從事過與投標工程相類似的水工程建設,資質要符合《水利水電建設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並按分級管理範圍,經省、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發給《施工許可證》後,方可參與投標。
第十九條外省施工企業必須具有二級以上的資質證書,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和企業管理手冊;企業當地稅務部門的納稅證明;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開具的證明;企業委派駐工地生產、技術負責人的委託書、職稱證書,到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取得臨時《施工許可證》後,才能在本省投標承包水工程施工。
第二十條外省、外系統施工企業承擔我省水工程施工任務,必須服從我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並按規定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施工企業,按分級管理的辦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按工程造價1%予以罰款(罰款額在二萬元以內),另行安排施工單位,並會同計畫、銀行等有關部門停撥工程用款。
第五章 質量監督
第二十二條各級質量監督機構不代替各建設、設計、施工部門的原有質量管理職能,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積極支持、指導各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各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不斷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主動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檢測。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組織和委託下,開展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第二十三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設質量監督中心站,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設質量監督站。地(市)質量監督站接受省質量監督中心站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本省境內在建的各類水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5000千瓦以上的水電站工程、1000千瓦以上的機電泵站工程、縣城以上供水工程、5萬畝以上灌溉工程、保護面積5萬畝以上的圩堤工程、部補助項目以及中型以上的加固工程,由省水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組織監督,也可視具體情況,委託地(市)站監督。上述工程級別以下(不含本級別)的工程,由各地(市)站根據當地情況自行確定監督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招標投標前必須根據工程等級主動向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水工程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工程質量監督書》履行有關手續,同時提交一套施工資料及圖紙,交納監督、檢測費用。
第二十六條監督部門應參加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隊伍的資質及施工單位營業範圍、《施工許可證》等。經審核合格後,簽署認可意見。凡未辦理監督手續的均不得進行招標投標和開工興建。
第二十七條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具有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質量簽署的意見,才能辦理竣工決算和竣工驗收。
第六章 建設監理
第二十八條所有水工程建設,必須接受政府監理。同時均應委託社會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第二十九條水工程建設監理的主管部門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外省監理單位到我省承擔水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必須事先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在我省承擔水工程監理任務。
第三十一條建設監理單位監理任務的取得,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指名委託,或者由建設單位通過競爭方式擇優委託。並以契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只能承擔核定監理範圍內的監理業務,不得超越核定範圍承擔監理任務,嚴禁無證單位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監理單位所承擔的監理任務不得轉讓,也不得允許其它單位假借本監理單位的名義執行監理業務。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執行《江西省水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細則(試行)》,履行監理契約,接受水工程建設監理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對於違反有關規定的監理單位,省水工程建設監理主管部門將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責令停止整頓、收繳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工程建築施工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指的水工程包括:水利系統投資興建的水利、水電、供水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以及外系統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中,“××以下”或××以上”,除特別註明的以外,均具有“含××”的意思。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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