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具體執行標準規定

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具體執行標準規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9.25
  • 實施時間:2004.12.01
  • 檔案名稱: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8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規章庫
由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9月25日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罰款處罰的,依照本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為主原則,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對於應當並處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按本規定的罰款標準罰款外,依法予以並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消除違法狀態。
第四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
(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三)通過鐵路道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五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三)在車行道上坐臥、停留、嬉鬧、兜售物品的。
第六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40元罰款:
(一)不給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讓行的;
(二)扒車、強行攔車、追車、拋物擊車的;
(三)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第七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二)在機動車行駛中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的。
第八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乘坐機車不按規定戴安全頭盔或者乘坐兩輪機車不正向騎坐的;
(二)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三)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
(四)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或者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五)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發生故障難以移動時,不按規定轉移到安全地點的;
(六)有影響、干擾安全駕駛行為的。
第九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30元罰款:
(一)機動車行駛中跳車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第十條 乘車人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處50元罰款。
第十一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的;
(二)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時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四)不在規定地點停車或者停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第十二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不避讓盲人的;
(二)載物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長度、高度、寬度規格的;
(三)轉彎前不減速慢行,不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四)超越前車時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的;
(五)在道路上駕駛獨輪腳踏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腳踏車的;
(六)駕馭畜力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七)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時速超過15公里的;
(八)騎腳踏車、電動腳踏車違反規定帶人的。
第十三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30元罰款:
(一)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
(二)橫過機動車道不按法律、法規規定通過的;
(三)不按各行其道規定通行的;
(四)違反非機動車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規定的;
(五)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六)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第十四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醉酒後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醉酒後駕馭畜力車的;
(二)不給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讓行的;
(三)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牽引車輛、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四)腳踏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五)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或者保險標誌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四)駕駛機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五)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的;
(六)在駕駛室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物品的;
(七)向道路上拋灑物品的。
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不避讓盲人的;
(二)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
(三)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
(四)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五)使用轉向燈不按法規規定的;
(六)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不按法律、法規規定使用車燈的;
(七)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法律、法規規定處置的。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違反分道行駛規定的;
(二)不按法律、法規規定通過交叉路口的;
(三)通過鐵路道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拖拉機用於載人的;
(五)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六)機車、輕便機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載人的;
(七)駕駛機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50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行經人行橫道時不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不停車讓行的;
(三)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不避讓的;
(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的;
(五)在禁止停放機動車的道路或者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停車,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掉頭或者倒車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牽引掛車或者故障機動車的;
(八)在夜間通過急彎路段、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沒有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的;
(九)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未減速慢行,並鳴喇叭示意的;
(十)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十一)通過漫水路或者漫水橋不察明水情、低速通過的;
(十二)行經渡口不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時,不低速慢行的。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違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規定的;
(二)違反超車規定的;
(三)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交通阻塞時,不依次等候、交替通行的;
(四)不給執行緊急任務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讓行的;
(五)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違反會車規定的;
(六)掛車或者被牽引的故障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七)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八)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九)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第二十條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二)車速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速的;
(三)不按法律、法規規定駛入或者駛離高速公路的;
(四)不按法律、法規規定與同車道前車保持距離的;
(五)通過施工作業路段,不減速行駛的。
第二十一條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二)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按法律、法規規定處置的;
(三)遇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不遵守法律、法規規定行駛的;
(四)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的;
(五)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六)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七)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
(八)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第二十二條 機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車的,或者將機車交由機車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的,處200元罰款。
機車駕駛證被吊銷駕駛機車的,或者將機車交由機車駕駛證被吊銷的人駕駛的,處400元罰款。
未取得機車駕駛證駕駛機車的,或者將機車交由未取得機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處500元罰款。
本條規定適用於輕便機車。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將機動車交由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的,處500元罰款;駕駛的車輛為營運載客汽車的,處1000元罰款。
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將機動車交由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人駕駛的,處800元罰款;駕駛的車輛為營運載客汽車的,處1500元罰款。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1000元罰款;駕駛的車輛為營運載客汽車的,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300元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500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處200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1000元。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50%以下的,處100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50%的,處1000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2000元。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載物的長、寬、高違反裝載要求或者遺灑、飄散載運物的,處100元罰款。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不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誌的,處150元罰款。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經公安機關批准後,不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未懸掛警示標誌或者不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處2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下的,處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的,處500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每增加10%的,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2000元。
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下的,處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處5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每增加10%的,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2000元。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或者客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貨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
(二)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四)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一)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二)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四)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定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
第三十二條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或者保險標誌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駕駛證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處所收檢驗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式公正文明執法。對交通警察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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