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修正案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 (2004年8月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1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修正案
  • 實施時間:2014-09-29
  • 文  號:黔人常備(2014)19號
  • 頒布單位:省人大
發布公告,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修正案,說明,

發布公告

【發布單位】貴州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14-09-29
【生效日期】2014-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修正案

(2014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一、在第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內容為:“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貼上、懸掛實習標誌或者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的”。
二、刪除第十五條中的第十六項。
三、將第十六條第六項中的“右轉彎車輛不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單列一項,作為第七項;將第十九項改為第二十二項,並修改為:“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的”。新增加二項,內容為:1、“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作為第十三項;2、“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規定申報變更信息的”作為第十四項。
四、將第二十條第三項修改為:“在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以250元罰款”;將第八項修改為:“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中型以上載客汽車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處以1000元罰款;其他車輛處以500元罰款”。新增加3項,內容為:1、“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採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以200元罰款”作為第九項;2、“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處以200元罰款”作為第十項;3、“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處以200元罰款”作為第十一項。
五、在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款,內容為“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處以500元罰款;超過30%的,處以1000元罰款”。
六、在第二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三項,內容為:“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無持有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的”。
七、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加速車道上、減速車道上超車、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或者保持行車間距的,處以150元罰款”。
八、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說明

(2014年9月25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鄭 榮
省人大常委會:
現就《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
2004年8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規定具體的執行標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罰款規定》)。十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於2007年和2011年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了兩次修正,加大了對酒後駕駛等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省人大常委會也對我省的《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正。2013年1月1日,公安部新修訂施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新增了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罰款處罰,這些處罰只設定了罰款的幅度,在實際執行中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間,容易導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法不規範,需要在我省《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中規定具體的執行標準,便於規範執法;同時,根據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一些嚴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標準進行適當的調整,也需要在這次修正中一併考慮。因此,對我省《違法行為罰款規定》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正案(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3年4月,省人大常委會將《違法行為罰款規定》的修改列入立法計畫後,省人大內司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公安廳成立了起草小組,並開展前期調研工作。根據2014年省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的要求,起草小組經過多次研究討論,並先後赴黔南州龍里縣、遵義市、黔西南州貞豐縣等地調研,起草了《修正案(草案)》,在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2014年8月25日內司委將《修正案(草案)》發往省直各有關部門和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9月4日,省人大內司委召開了有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論證。根據徵求到的意見建議,再次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9月5日,省人大內司委召開委員會會議,並邀請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列席,對《修正案(草案)》及說明進行了審議。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意見,9月17日,省人大內司委再次召開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9月19日,省人大內司委組織召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會,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公安廳、省運管局、省安監局、新聞媒體、貴陽市公交公司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員、計程車駕駛員、私家車駕駛人、社區工作人員等參加,認真聽取了他們的意見,並再次進行修改完善後,形成了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我省的《違法行為罰款規定》是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的。雖然是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規定,但罰款不是唯一的手段,對輕微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罰款規定》要求以批評教育為主,而不作罰款處罰。如法規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這仍是今後執法中的一條重要原則。
2、《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關於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罰款幅度,《修正案(草案)》從我省實際出發在罰款幅度內均設定為最低或居中數額。
3、《修正案(草案)》中對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超速50%以上和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主要是考慮這類違法行為一旦發生,後果十分嚴重。《修正案(草案)》雖然對這類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但也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處於居中數額。
以上說明及《修正案(草案)》文本,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