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夯實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體責任,根據《水利部關於加快推進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的指導意見》和水利部等七部委《關於開展全國水土保持規劃實施情況考核評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的辦法。

2022年4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家有關要求,經研究決定,對《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進行修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4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夯實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體責任,加強水土流失綜合防治,深化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江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水利部關於加快推進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的指導意見》(水保〔2017〕108號)和水利部等七部委《關於開展全國水土保持規劃實施情況考核評估工作的通知》(水保〔2018〕192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堅持政府主導、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統籌兼顧、獎懲分明的原則。
第三條 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對象為全省11個設區市人民政府和有水土保持工作任務的建制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四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率、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水土保持預防監督、水土保持監測與信息化監管、水土保持宣傳教育等方面,具體考核指標詳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水利廳具體實施。
第六條 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實行年度考核。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
省水利廳通過水土保持相關業務系統日常檢查、履職督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對各設區市、縣(市、區)水土保持日常工作進行全面考察,考察結果定期通報。年終綜合日常考察情況對各設區市、縣(市、區)提出年度考核評分和考核等級意見,並於次年2月底前報告省人民政府。
省水利廳可委託第三方單位對各設區市、縣(市、區)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完成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實。
第七條 考核評定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其中,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設區市的考核得分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市本級考核所得分數占50%;二是所轄各縣(市、區)(不含省直管縣)考核得分的平均分數占50%。
縣(市、區)的考核得分由省級按照考核指標直接評定。
第八條 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納入省高質量發展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由省水利廳向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並交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九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 根據國家政策調整、生態文明建設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對本辦法及考核指標可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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