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怒江州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已經怒江州人民政府同意,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6月18日印發,本辦法自2019年7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怒江州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18日
  • 發布單位: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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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要求,加快推進和規範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雲南省水土保持條例》《雲南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怒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州人民政府對各縣市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獎懲並舉的原則。
第三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是落實水土保持目標責任的責任主體,各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落實水土保持目標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相關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
第四條 州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和領導下,由州水利局牽頭,會同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林草局、州審計局、州統計局等水土保持委員會成員單位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雲南省水土保持條例》及《雲南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中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的水土保持職責、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責任目標情況。具體包括總體目標任務、綜合監管、綜合治理、水土保持監測、制度建設和其他等六個方面。
(一)總體目標任務主要考核水土流失面積動態變化情況。
(二)綜合監管主要考核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情況。
(三)綜合治理主要考核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任務完成情況。
(四)水土保持監測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監測和信息化套用情況。
(五)制度建設主要考核建立領導協調機制和工作機構建設情況。
(六)其他主要考核創新工作機制、資金投入、清潔小流域建設情況以及是否完成轄區內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公告、是否編制水土保持規劃等情況,並酌情加分或者扣分。
第六條 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實行年度考核,2019年為第1個考核年。考核採取各縣市自評與州考核組核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一)自查自評。各縣市人民政府於考核年度次年1月底前將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自評報告及有關支撐材料報州考核工作組。
(二)審核考查。州考核組結合各縣市自評報告進行審核。通過聽取匯報、審閱資料、現場核實等方式,結合水土保持監測數據以及有關部門統計數據,完成對各縣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的考核。
(三)綜合評定。州考核組在各縣市自評報告及審核抽查工作的基礎上形成年度考核報告,並提出各縣市年度考核結果建議,於考核年度次年4月底前報州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條 考核評定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分,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為優秀,8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州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後予以通報和公告,並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運用:
(一)考核結果將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中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的依據。
(二)考核結果交由州檢查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對各縣市人民政府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
(三)對認真履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且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縣市,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水土保持項目和資金安排上給予傾斜;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縣市,予以通報批評,並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對履職不到位的,整改不力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九條 參與考核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確保考核工作客觀公正、依規有序開展。
(一)對在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等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責任。
(二)各縣市人民政府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數據和情況,如查實存在上述問題的,考核等次確定為不合格。同時,將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十條 州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和我州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對本辦法及考核指標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州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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