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臨夏州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已經臨夏回族自治州政府同意,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14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州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4日
  • 發布單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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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體責任,規範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全國水土保持規劃》《水利部關於加快推進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的指導意見》和《甘肅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州人民政府對各縣(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進行考核,縣(市)人民政府是落實水土保持目標責任的主體,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落實水土保持目標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相關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全面系統、注重實效、獎懲並舉的原則。
  第四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和領導下,由州水務局牽頭,會同州發改委、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局、州生態環境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林草局等部門組成州級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含組織領導、綜合治理、預防監督、監測及信息化、其他5個方面(詳見附屬檔案),具體考核內容、評分標準和工作安排按當年州水務局發布的年度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方案進行。
  第六條 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得分90分(含)以上為優秀;8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州水務局每年制定印發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方案,明確年度考核工作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各縣(市)於11月底前完成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及相關支撐材料報送州水務局。考核工作組於12月底前完成自評報告覆核並進行考核,形成考核報告報請州政府審定,並進行公布。
  第八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縣(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縣(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
  第九條 考核工作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被考核對象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數據、資料。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考核等次為不合格,並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的責任。
  第十條 根據國家、省級政策調整和我州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對本辦法及考核指標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臨夏州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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