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印發。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壓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築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內蒙古自治區水土保持條例》《水利部關於加快推進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的指導意見》(水保〔2017〕108號)等有關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條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落實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度的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域落實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 考核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突出重點、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自治區水利廳牽頭,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農牧廳、林草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組織領導、總體目標任務、綜合治理、預防監管、監測和信息化5方面(具體考核內容與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組織領導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度落實、工作機制建立、投入保障、宣傳示範等情況。總體目標任務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率變化情況。綜合治理主要考核水土流失治理目標完成情況、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實施情況和質量效益情況。預防監管主要考核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情況。監測和信息化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監測和信息化套用情況。
第七條 考核採用評分制,滿分100分。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分別為優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不含90分)、合格(60—80分,不含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條 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程式包括制定年度考核實施方案、盟市自評、自治區考評、考核結果反饋。
制定年度考核實施方案。自治區水利廳商自治區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於每年11月底前制定印發年度考核實施方案,明確考核工作具體要求。
盟市自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年度考核實施方案要求,對本行政區域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形成書面自評報告,於次年1月10日前將自評報告及相關支撐材料報送自治區水利廳。
自治區考評。自治區考核工作組按照本辦法和年度考核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和現場抽查情況,對各盟市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落實情況及自評報告進行審核,採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方式作出綜合評價,確定考核結果等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考核結果反饋。考核結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由自治區水利廳通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與河長制考核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一併作為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九條 評定為“優秀”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水土保持生態項目資金安排和政策上予以優先考慮。評定為“不合格”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交書面檢查,並限期整改。
第十條 考核工作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考核工作中存在虛報、瞞報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對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的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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