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甘肅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已經甘肅省政府同意,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
甘政辦發〔2022〕8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7月20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體責任,規範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全國水土保持規劃》和《水利部關於加快推進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的指導意見》(水保〔2017〕108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實行分級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對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蘭州新區管委會水土保持工作進行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考核辦法。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蘭州新區管委會是落實水土保持目標責任的主體,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蘭州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落實水土保持目標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相關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全面系統、注重實效、獎懲並舉的原則。
第四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蘭州新區管委會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和領導下,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等部門組成省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含組織領導、綜合治理、預防監督、監測及信息化、其他5個方面(詳見附屬檔案),具體考核內容、評分標準和工作安排按當年省水利廳發布的年度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方案進行。
第六條 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得分90分(含)以上為優秀;8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省水利廳每年第三季度印發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方案,明確年度考核工作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各市(州)、蘭州新區管委會於12月底前完成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及相關支撐材料報送省水利廳。考核工作組於次年2月底前完成自評報告覆核並進行考核,形成考核報告報請省政府審定,並進行公布。
第八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揚,相關部門在項目資金安排上給予傾斜;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
第九條 考核工作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被考核對象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數據、資料。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考核等次為不合格,並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的責任。
考核結果納入市(州)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作為考核評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依據,確保考核效果。
第十條 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對本辦法及考核指標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