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業園區就業培訓實施辦法

為切實做好我省工業園區就業培訓工作,加大工業園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力度,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增強工業園區企業競爭優勢,促進我省農村富餘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穩定和擴大就業,滿足工業園區企業用工需求,確保完成“民生工程”就業培訓目標任務,制定江西省工業園區就業培訓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工業園區就業培訓實施辦法
  • 所屬地區:江西省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省工業園區就業培訓工作,加大工業園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力度,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增強工業園區企業競爭優勢,促進我省農村富餘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穩定和擴大就業,滿足工業園區企業用工需求,確保完成“民生工程”就業培訓目標任務,制定本辦法。
二、培訓對象、時間和補貼標準
第二條 培訓對象:工業園區企業新招用的農村勞動力和企業在崗職工。
第三條 培訓時間:工業園區企業新招用的勞動力培訓時間1-3個月。
第四條 培訓補貼標準。培訓補貼標準為500-800元/人,各地可根據培訓工種、培訓時間確定具體的補貼標準。其中:培訓期1個月補貼標準500元/人、2個月700元/人、3個月800元/人。
三、組織實施
第五條 申報計畫。每年底,由各工業園區企業根據下年度用工培訓需求,提出下一年度培訓申請計畫,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中小企業局,並逐級匯總上報至省勞動保障廳和省中小企業局。經確定後下達年度指導性培訓計畫,對完不成任務的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及時調整計畫。
第六條 培訓招標。招標由工業園區所在地的勞動保障和工業園區、財政等相關單位組成招標工作小組,本著面向社會“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組織開展培訓招標工作。
參加招投標單位必須是工業園區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且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勞動保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具有獨立辦學場所、專職教師和基本辦學條件的單位;
(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和就業政策,熱心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任務;
(三)具有二年以上的相應辦學經歷;
(四)具備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相應專業、工種必備的培訓和實訓場所,專業設定和教學用的設施設備、師資等基本條件符合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特點要求;
(五)願意在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遵守有關檔案規定,積極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任務。
第七條 培訓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由工業園區企業先招工,後開展培訓;
(二)由具備資質條件的社會各類培訓機構開展的定向、定單和校企合作等模式的培訓;
(三)由企業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
(四)由具備培訓資質條件的企業自主開展的培訓。
第八條 繼續實施培訓券制度。一是直接將培訓券發放到有培訓需求和轉移就業願望的農民手中,由他們自主選擇培訓專業、培訓工種等。二是培訓班開班前十天提交開班申請,並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在“第一堂課”發放培訓券,並核實參加培訓人員的身份、數量且指導其填寫。
四、技能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各地勞動保障、中小企業、財政部門和工業園區要建立培訓監督檢查制度,對培訓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做好相關記錄,每次培訓至少檢查2次,省里將對培訓就業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條 技能考核:培訓結束後,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參加了培訓並簽訂了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就業人員花名冊、工資表進行技能考核。技能考核可由抽查人員直接進行操作考核,驗證通過培訓是否真正提高了技能水平。
第十一條 對檢查不合格的,不給予培訓資金補貼;對弄虛作假騙取培訓補貼資金的,一經發現,追回補貼資金,取消其培訓資格,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五、資金申請與撥付
第十二條 培訓結束後,由承擔培訓任務的園區企業或培訓機構提交資金撥付申請,並附加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新招用人員花名冊;
(二)企業職工工資發放表;
(三)回收的培訓券;
(四)身份證複印件;
(五)勞動契約或就業協定複印件;
(六)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對企業新招用人員培訓必須提供上述(一)(三)(四)(五)(六)項材料。
對在職職工提升培訓必須提供上述(二)至(六)項材料。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對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核同意後,按以下形式撥付資金:
(一)由社會各類培訓機構培訓的,先由財政部門將資金撥至勞動保障部門就業補助資金支出專戶,再由勞動保障部門撥付給相應的培訓機構;
(二)由企業自主選擇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先由財政部門將資金撥至勞動保障部門就業補助資金支出專戶,再由勞動保障部門撥付企業,由企業撥至相應的培訓機構;
(三)由企業自身開展培訓的,由財政部門將資金撥至勞動保障部門就業補助資金支出專戶,再由勞動保障部門直接撥付至企業。
第十四條 對需要參加職業技能鑑定,鑑定合格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鑑定補貼標準為2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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