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江西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是1987年11月1日年江西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402
  • 發布日期:1987-11-01
  • 生效日期:1988-01-01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1-01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11月1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開發公司)的管理,提高城市建設綜合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通知》和國家計畫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我省城市從事房屋、土地開發業務的全民、集體性質的各類城建開發公司。
本規定所指的城市,是指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設立的省、地轄市、縣城、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
本規定的土地開發專指為城市建設創造投資環境的開發,即城市建設中與土地相關聯的前期工作,如征地、動遷、通水、通電、通路等。它既可作為城建開發公司某一綜合開發項目的內容之一,也可以作為一種單項開發,將經過開發的地皮(土地所有權仍歸國家)有償轉讓給其他單位興建工程項目,由法地城建、房產部門、物價局和建設銀行按開發土地的實際支出和2%的利潤、3%的管理費共同審批定價。
第三條城建開發公司的宗旨是: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實行綜合開發和配套建設,為城市建設和改造服務,為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商品化服務,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條件服務。
城建開發公司的經營方針是:以服務為主,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努力實現城市建設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
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為全省城建開發公司的行業主管部門。各城建開發公司不論隸屬關係,都必須服從當地政府主管房產業的職能部門的歸口管理。
第四條成立城建開發公司,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明確的公司章程,能夠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依法承擔國家規定的經濟責任;
2.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按公司章程產生的專職經理,並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濟技術和財務管理人員;
3.有與經營規模和經濟責任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其中在商品房屋建設開發周轉資金中應有不低於10%的自有資金;
4.有在建設銀行開戶的帳號;
5.有固定的營業用房。
已成立的城建開發公司尚未達到上述必備條件的必須在本規定執行之日起6個月內達到,否則由當地歸口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條各城建開發公司按下列規定分為四個等級:
1.一級城建開發公司要有4名以上專職工程師或技師(含土建、給排水、電氣)、2名專職會計師,自有流動資金不能少於100萬元。
2.二級城建開發公司要有2名以上專職工程師或技師、1名會計師或2名專職助理會計師,自有流動資金不能少於50萬元。
3.三級城建開發公司要有1名以上專職工程師,一名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會計人員,自有流動資金不能少於30萬元。
4.四級城建開發公司至少要有1名助理工程師,1名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會計人員,自有流動資金不能少於20萬元。
城建開發公司的資質級別證書,由當地歸口主管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統一審核頒發。
第六條城建開發公司按其級別,分別依照下列規定承擔開發任務;
1.一級城建開發公司可以單獨承擔小區規模(一般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開發任務。
2.二級城建開發公司可承擔小區規模以下(含小區規模)的開發任務,允許承擔10層以下(含10層)的住宅和民用建築的開發建設。
3.三級城建開發公司允許承擔5萬平方米以下(含5萬平方米)建築群的開發任務和8層以下(含8層)房屋的開發建設。
4.四級城建開發公司只能承擔3萬平方米以下(含3萬平方米)建築群的開發任務和6層以下(含6層)房屋的開發建設。
各級城建開發公司未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進行超級開發。
第七條城建開發公司開業,必須按以下程式辦理申報手續:
1.凡在省轄市組建城建開發公司,須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並抄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備案。
2.凡在縣級市以及建制鎮、工礦區成立城建開發公司,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地、市建設局(房管局)備案。
城建開發公司持批准檔案和資質級別證書,30天內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無資質級別證書的城建開發公司不得經營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土地開發業務。
現已建立的開發公司,包括中央、省屬開發公司,要儘快辦成經濟實體。
第八條城建開發公司如發生單位名稱、隸屬關係、經營性質或分立、合併、轉業、歇業等變更事宜,應在原批准機關批准後15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城建開發公司應編制季度和年度經營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上報當地歸口管理部門會同計委批准後,作為辦理征地拆遷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開業的城建開發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理是法人的代表,其合法權益和正當經營受國家法律保護。對侵犯城建開發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公司有權抵制;對造成經濟損失的,有權向侵權者索賠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新組建的城建開發公司的收入,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內免繳所得稅。
第十二條城市商品房的開發建設任務,原則上按級別實行投標招標的辦法,由中標的城建開發公司開發建設。對城建開發公司較少的市、縣,也可以實行委託承包或指令性的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城建開發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城建開發公司應承擔下列義務: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法律、法規、規章。
2.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划進行綜合開發並制定開發區的建設規劃,市政公用和生活配套設施要與房屋建設同步建成。
3.積極協同有關部門將零星分散建設納入城市規劃的軌道,進行綜合開發,節約城市用地。
4.確保開發質量,對所承擔的開發項目要對政府主管部門和用戶負全部技術經濟責任。
5.依照國家對商品房屋建設實行指導性計畫管理的規定,對開發的項目、商品房屋生產進度和計畫完成情況,要按“開發工作量、施工面積、新開工面積、竣工面積”等指標,逐月統計上報當地歸口主管部門。
6.搞好商品房市場預測,切實防止盲目開發。
城建開發公司在全面履行上列義務的前提下,享有以下權利;
1.擇優選取經過資格審查的持證設計單位、施工企業承擔設計、建設任務。
2.通過正常渠道,以房產作為經濟擔保籌措建設資金,包括申請銀行貸款,與銀行聯合發行有獎債券和與單位或個人簽約預收部分商品房價款。
3.按批准審定的價格,自由出售開發建設經驗收合格的商品住宅。
4.在國家政策、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行支配自有資金。
5.自行決定設定或調整公司內部機構。開辦分支機構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城建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工程竣工後,由當地政府組織各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驗收。未經驗收的商品房,城建開發公司不得擅自出售。
市政設施竣工後,要無償移交給有關部門進行統一管理。有營業收入的非住宅用房可以出售、出租,也可以由城建開發公司自行經營或與其它單位聯合經營。
第十五條城建開發公司按照上級批准的計畫,進行城市新區的建設或舊城區的改造需征地、拆遷公、私房屋的,實行征地拆遷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的方法。
城建開發公司將已開發的土地轉讓給使用單位,雙方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更換土地使用證書,城建開發公司可按開發土地的支出加法定利潤、稅金之和收取土地開發費;未經開發的土地,不得轉讓。
第十六條城建開發公司可以跨地區承攬開發業務,但必須向當地歸口主管部門遞交資質級別證書和公司所在地開戶銀行的資金信用證明備案後,方可從事經營。外省城建開發公司要求在我省承擔開發業務,須向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遞交資質級別證書,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遞交營業執照,經審查批准後方可經營。
第十七條城建開發公司從事城市小區綜合開發、商品房和民用建築的開發建設,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征地手續並納入價格管理。
第十八條城建開發公司應按不同的開發地段,將可以進入價格的成本項目資料如實報當地歸口主管部門、建設銀行和物價部門。商品房價格的管理許可權及審批程式,按省人民政府批轉的《江西省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並允許根據質量等級上下浮動4%。
第十九條城建開發公司應接受建設銀行的財務監督,各級城建開發公司應編制年度財務計畫和年度財務決算,送同級建設銀行審批。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授於江西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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