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是1987年11月1日年江西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402
- 發布日期:1987-11-01
- 生效日期:1988-01-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1-01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本規定所指的城市,是指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設立的省、地轄市、縣城、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
本規定的土地開發專指為城市建設創造投資環境的開發,即城市建設中與土地相關聯的前期工作,如征地、動遷、通水、通電、通路等。它既可作為城建開發公司某一綜合開發項目的內容之一,也可以作為一種單項開發,將經過開發的地皮(土地所有權仍歸國家)有償轉讓給其他單位興建工程項目,由法地城建、房產部門、物價局和建設銀行按開發土地的實際支出和2%的利潤、3%的管理費共同審批定價。
城建開發公司的經營方針是:以服務為主,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努力實現城市建設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
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為全省城建開發公司的行業主管部門。各城建開發公司不論隸屬關係,都必須服從當地政府主管房產業的職能部門的歸口管理。
1.有明確的公司章程,能夠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依法承擔國家規定的經濟責任;
2.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按公司章程產生的專職經理,並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濟技術和財務管理人員;
3.有與經營規模和經濟責任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其中在商品房屋建設開發周轉資金中應有不低於10%的自有資金;
4.有在建設銀行開戶的帳號;
5.有固定的營業用房。
已成立的城建開發公司尚未達到上述必備條件的必須在本規定執行之日起6個月內達到,否則由當地歸口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其營業執照。
1.一級城建開發公司要有4名以上專職工程師或技師(含土建、給排水、電氣)、2名專職會計師,自有流動資金不能少於100萬元。
2.二級城建開發公司要有2名以上專職工程師或技師、1名會計師或2名專職助理會計師,自有流動資金不能少於50萬元。
3.三級城建開發公司要有1名以上專職工程師,一名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會計人員,自有流動資金不能少於30萬元。
4.四級城建開發公司至少要有1名助理工程師,1名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會計人員,自有流動資金不能少於20萬元。
城建開發公司的資質級別證書,由當地歸口主管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統一審核頒發。
1.一級城建開發公司可以單獨承擔小區規模(一般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開發任務。
2.二級城建開發公司可承擔小區規模以下(含小區規模)的開發任務,允許承擔10層以下(含10層)的住宅和民用建築的開發建設。
3.三級城建開發公司允許承擔5萬平方米以下(含5萬平方米)建築群的開發任務和8層以下(含8層)房屋的開發建設。
4.四級城建開發公司只能承擔3萬平方米以下(含3萬平方米)建築群的開發任務和6層以下(含6層)房屋的開發建設。
各級城建開發公司未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進行超級開發。
1.凡在省轄市組建城建開發公司,須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並抄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備案。
2.凡在縣級市以及建制鎮、工礦區成立城建開發公司,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地、市建設局(房管局)備案。
城建開發公司持批准檔案和資質級別證書,30天內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無資質級別證書的城建開發公司不得經營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土地開發業務。
現已建立的開發公司,包括中央、省屬開發公司,要儘快辦成經濟實體。
城建開發公司應承擔下列義務: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法律、法規、規章。
2.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划進行綜合開發並制定開發區的建設規劃,市政公用和生活配套設施要與房屋建設同步建成。
3.積極協同有關部門將零星分散建設納入城市規劃的軌道,進行綜合開發,節約城市用地。
4.確保開發質量,對所承擔的開發項目要對政府主管部門和用戶負全部技術經濟責任。
5.依照國家對商品房屋建設實行指導性計畫管理的規定,對開發的項目、商品房屋生產進度和計畫完成情況,要按“開發工作量、施工面積、新開工面積、竣工面積”等指標,逐月統計上報當地歸口主管部門。
6.搞好商品房市場預測,切實防止盲目開發。
城建開發公司在全面履行上列義務的前提下,享有以下權利;
1.擇優選取經過資格審查的持證設計單位、施工企業承擔設計、建設任務。
2.通過正常渠道,以房產作為經濟擔保籌措建設資金,包括申請銀行貸款,與銀行聯合發行有獎債券和與單位或個人簽約預收部分商品房價款。
3.按批准審定的價格,自由出售開發建設經驗收合格的商品住宅。
4.在國家政策、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行支配自有資金。
5.自行決定設定或調整公司內部機構。開辦分支機構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市政設施竣工後,要無償移交給有關部門進行統一管理。有營業收入的非住宅用房可以出售、出租,也可以由城建開發公司自行經營或與其它單位聯合經營。
城建開發公司將已開發的土地轉讓給使用單位,雙方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更換土地使用證書,城建開發公司可按開發土地的支出加法定利潤、稅金之和收取土地開發費;未經開發的土地,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