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

《江西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江西省各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申報、認定、評估、管理等工作,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可持續發展,根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和《江西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5日,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江西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文號:贛人社發〔2024〕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江西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人社發〔2024〕1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江西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推動我省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現將《江西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加快推動我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發展。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1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各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申報、認定、評估、管理等工作,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可持續發展,根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人社部發〔2021〕89號)和《江西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意見》(贛府發〔2018〕27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是指以人力資源服務業為主業態,以促進人力資源和人才有效開發與最佳化配置為方向,以“服務當地、輻射周邊、集聚產業、協同創新”為功能定位,以促進就業創業和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集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與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為一體,由一定數量的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及配套機構在空間上集聚而形成的特定功能性載體。
第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引導相結合、經營性服務與公共服務相結合、人力資源服務與其他產業發展相協調的原則,一般設在人力資源豐富、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產業特色和優勢明顯、行業服務能力較強的地區。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認定和評估工作,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認定和評估工作,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地應加強規劃指導,加大扶持力度,最佳化管理服務,加快推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充分發揮園區培育、引進、展示、對接作用,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為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人力資源支撐。
第二章 申報設立
第六條 國家級產業園的設立按照《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試行)》執行,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申報國家級產業園。
第七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申報省級產業園,申報省級產業園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扶持力度較大。地方政府高度重視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制定明確的發展目標和扶持政策,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點項目。
(二)規劃論證充分。按照江西省區域經濟發展布局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產業定位、功能布局、服務體系、運營模式、發展規劃等進行充分論證,形成科學合理的論證報告。
(三)基礎設施完備。園區建築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設立多園區的,核心園區與分園區應布局合理。各類設施較完善,能夠為入駐機構提供必要的軟硬體支持。各項功能較齊備,具有公共就業和人才、企業登記、財政稅收、投融資等公共服務功能。
(四)運營管理規範。管理制度完善,運營機構健全,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且專業能力較強。服務體系較為健全,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會議、培訓、金融、法律、餐飲等配套服務。
(五)集聚程度較高。園區入駐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少於30家,其中省內“AA”以上誠信服務機構不少於10家,且有省外知名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入駐。園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類型和服務項目比較豐富,形成較為完整的市場化人力資源服務產業鏈。
(六)經濟社會效益好。園區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且有較強增長態勢。注重圍繞國家和省重大發展戰略及各地中心工作,廣泛組織開展各類人力資源服務公益活動和經營業務,在促進就業創業、引進人才、服務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八條 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實行政府申報、專家評審、擇優認定,程式如下:
(一)申報。園區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提交申報材料。
(二)評審。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專家,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採取相關資料查閱、園區負責人集中答辯、園區實地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審。
(三)認定。對通過評審的園區,將結果在廳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文批覆,授予“江西省xxx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標牌,並向社會公布,同時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第九條 申報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報申請;
(二)園區建設、管理及運營情況報告。主要包括園區基礎設施、管理機構、運營機構、扶持優惠政策落實、入駐機構發展以及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情況;
(三)產業園建設規劃論證報告;
(四)園區及入駐機構相關材料。主要包括園區入駐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或備案憑證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上年度財務報表等材料。
第十條 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因故需變更建設規劃、增減分園區或發生其他重大事項時,其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書面報告。
第三章 動態評估
第十一條 建立市級以上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動態評估機制。依照《江西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展評估指標體系》(附屬檔案),對認定一年以上的市級及以上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實行動態評估,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主要考核產業園發展提升情況,引導各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提質增效,向更具特色、更高水平方向發展。
第十二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展督導(評估具體實施由其所在設區市人社局負責)和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展評估工作。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展評估工作,評估結果及有關情況應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備。
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動態評估工作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園區管理機構應積極給予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第三方評估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待提升四個等次,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並抄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所在設區市或縣(區)人民政府。
注重評估結果套用,堅持激勵與約束並重,評估結果與補貼獎勵、榮譽評選等掛鈎。
第十四條 建立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退出機制。對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評為優秀的予以通報表揚;連續兩次評為待提升的,撤銷其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稱號,收回命名標牌,且三年內不予重新認定。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十五條 鼓勵各地結合實際設立專項資金項目,通過購買服務、稅費減免、場地補貼、項目補助、引才補貼等多種方式,支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發展。
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產業園建設,構建多元化的產業園建設投入保障機制。
第十六條 各地應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管理,加大日常督導力度,建立規範的管理體制和科學的運營機制,制定權責清晰的管理辦法,積極探索符合市場規律、適應發展需要、運轉靈活高效的運營管理模式,規範運作,完善服務。
第十七條 產業園區要立足產業發展,不斷完善優惠政策、管理制度和服務體系,最佳化機構入駐程式和退出機制,促進入駐機構競合發展,提高園區空間使用效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進園區管理服務數位化,搭建人力資源大數據平台,積極打造智慧園區。積極引導入駐機構助力“5+2就業之家”建設,促進公共服務和經營性服務優勢互補、相互賦能,充分發揮園區服務就業和人才作用。
第十八條 各地、各產業園區要加強交流合作與協同互動,探索建立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合作共贏的產業園聯盟,構建多層級、多園區聯動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服務體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評估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贛人社發〔2018〕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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