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1月10日,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貴州省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時間:2022年1月10日
具體內容
貴州省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範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管理,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規模化、集聚化、專業化發展,提升人力資源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支撐能力,根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0號)、《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19〕8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以下簡稱“省級產業園”)是經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同意設立,具有完備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達到一定集聚規模,人力資源服務業態集中度高,創新能力強,對促進區域人力資源服務業或重點產業發展起示範、引領作用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級產業園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結合、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互補、人力資源服務業與重點產業發展協調的原則,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科學定位,創建有特色、有規模、有影響、有效益的專業性、行業性省級產業園。
第四條 省級產業園應產業鏈條完整、產品類型多樣、機構層次豐富,服務能力強,能較好發揮“集聚產業、培育市場、孵化企業、服務發展”功能,輻射帶動區域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申報設立
第五條 省級產業園原則上設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人力資源豐富、產業優勢明顯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國家、省級各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重點產業園區等。根據產業發展需要,省級產業園也可建在其它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六條 申報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規劃論證充分。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布局和重點產業人力資源需求,由第三方機構對擬建產業園的目標任務、規模結構、產業定位、功能布局、服務體系、運營模式、路徑舉措等進行充分論證,形成科學合理的規劃論證報告。
(二)基礎設施完善。園區具有適於產業發展規劃的相應建築面積,可規劃建設一園多區或集中單一園區功能布局。能夠承載人力資源產業協同、創新企業培育孵化、人力資源開發配置、人社公共服務等場地需求,確保公共服務機構與經營性機構協同發展。
(三)規模優勢明顯。具有吸引人力資源服務業各類要素向園區集聚能力和一定經濟效益。能基本涵蓋全業態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鏈,初步形成產業特色突出、服務功能完善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基地和人才支撐高地。
(四)運營管理規範。有完善的管理服務、經營制度,有專門的園區管理機構和專業化運營管理市場主體,配備專業化運營團隊或專職工作人員。
(五)政策體系完備。所在地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省級產業園建設的政策措施,包括房租補貼、培訓補貼、引才獎勵、購買服務等辦法。
(六)社會效益較好。省級產業園建設與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結構和產業布局匹配度高、協同性好。產業園需在集聚產業人才、促進就業創業、最佳化人才服務、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較好作用。
第七條 省級產業園遵循自願申報、實地評估、研究確定原則。程式如下:
(一)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向所在市(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如下材料:
1.申報請示。
2.產業園區建設可行性論證報告和建設發展規劃。
3.產業園建設管理和運營情況。
4.地方扶持政策。
5.入駐企業名錄。
(二)審核。所在市(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產業園申建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推薦意見,由產業園所在地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提交申報材料。
(三)評估。分為書面評估和實地評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全省省級產業園建設規劃布局,組織專家對擬建產業園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進行論證評估,形成評估意見和擬確定名單。
(四)公示。對省級產業園擬確定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五)審定。公示期滿無異議或不影響評定入選的,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黨組審定後批覆行文。
第八條 已經設立的省級產業園需新建分園區的,由市(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可在原省級產業園核心園區基礎上增設分園區。
第三章  管理運營
第九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省級產業園的審核設立、評估考核以及指導各地省級產業園建設和發展。
省級產業園所在地的市(自治州)或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產業園發展規劃、制定園區發展扶持政策、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協同推進園區發展、研究園區未來發展戰略及布局等工作。
省級產業園所在地市(自治州)人社部門負責設立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或引進專業化管理運營市場主體,建立園區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工作目標,組織實施日常考核管理等工作。
省級產業園管理機構或專業化管理運營市場主體,負責園區資本運營、產業招商、投資建設、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十條 省級產業園所在地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加強產業園軟硬體環境建設,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加大對產業園土地、資金、人才等要素的投入,為入駐企業營造良好的營商發展環境。
第十一條 省級產業園管理運營機構要結合園區所在地的資源稟賦,採取有效措施,吸引國內外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龍頭企業入駐,並為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十二條 省級產業園管理運營機構要積極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體系建設,引進、培育具有全國性競爭力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支持和鼓勵運用人工智慧、雲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升級傳統人力資源服務產品,培育打造具有高知識性、高附加值的“網際網路+人力資源”特色數位化服務品牌。
第十三條 省級產業園管理運營機構要搭建項目合作平台、行業交流平台或業務對接平台。幫助入駐企業開展需求對接,助力新產品、新技術在園區落地生根。促進行業間資源共享,逐步擴大跨行業、跨領域、跨地域服務範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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