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修正)
- 頒布時間:1992年06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6月30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發布。
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發布。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抗震防災工作,增強農村建築物和工程設施的抗震防災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
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 《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地方性法規。2022年10月2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包含《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的決定》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八條第四款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的地震監測台網(站),由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投資建設,企業事業單位管理,業務上接受市負責管理地震...
十七、《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國家和集體在農村新建工業與民用建築時,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抗震設防”。十八、《江蘇省危險廢物管理暫行辦法》(一)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危險廢物從產生地轉移到...
先後出台或修訂了《江蘇省防洪條例》《江蘇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江蘇省公共安全救助保險實施方案(試行)》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配套制度檔案,進一步完善防災減災救災政策法規體系,提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法治化、...
2009年3月4日至6日,在江蘇省南京市召開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抗震辦公室主任(處長)和有關專家參加的全國抗震辦公室主任座談會,學習貫徹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建設系統...
無錫市防震減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江蘇省防震減災規劃(2006—2020年)》、《揚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按照揚州市委、市政府和江蘇省地震局關於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決策部署,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