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地方性法規。
2022年10月2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包含《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
- 屬性:地方性法規
《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地方性法規。
2022年10月2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包含《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
《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地方性法規。2022年10月2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包含《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的決定 (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發布)《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的決定》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是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規,1998年10月31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八條第四款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的地震監測台網(站),由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投資建設,企業事業單位管理,業務上接受市負責管理地震...
十七、《江蘇省農村抗震防災工作暫行規定》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國家和集體在農村新建工業與民用建築時,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抗震設防”。十八、《江蘇省危險廢物管理暫行辦法》(一)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危險廢物從產生地轉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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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江蘇省防震減災規劃(2006—2020年)》、《揚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按照揚州市委、市政府和江蘇省地震局關於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決策部署,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