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發布於1996-01-11。

江蘇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1996年1月11日蘇政發〔1996〕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局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1993〕78號)精神,為在我省全面實施國有公務員制度,現將《江蘇省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對於加強廉政勤政建設,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素質和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人事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緊密結合機構改革進程,不失時機地抓好實施工作。要嚴格實施範圍和審批程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實施工作在預定時間內完成。
江蘇省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1993〕78號),結合我省機構改革情況,現就建立和推行江蘇省國家公務員制度,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條件。實施公務員制度,要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圍繞經濟建設實施,緊密結合機構改革進程,配套實施,培養和造就一支最佳化、精幹、高效、廉潔,具有生機和活力的公務員隊伍,更好地為江蘇的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服務。
按照上述指導思想,我省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主要目標是:
(一)調整和最佳化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人員的結構,提高人員素質,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
(二)逐步建立有效的競爭激勵機制,吸引優秀人才參加國家管理,創造人才成長的良好環境,調動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
(三)建立新陳代謝機制,實現正常的新舊交替,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生機與活力。
(四)建立和完善廉政約束機制,促進公務員廉潔守法、勤政為民和克已奉公。
(五)建立和健全公務員制度和配套法規,實現政府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
二、實施範圍和對象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和我省目前行政機關編制的實際情況,實施的範圍和對象是: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經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認定的使用事業編制,經批准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單位。
上述範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專職從事黨、群工作的人員都屬於實施公務員制度的對象。
三、實施內容和重點
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各項管理制度是實施工作的內容。在實施的初始階段,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結合機構改革做好職位分類工作。
(二)在合理設定職位的基礎上,搞好現有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公務員的過渡。
(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實現現行機關人事管理制度向公務員制度的轉換。
1.建立錄用、考核、獎勵、職務升降和任免、工資保險福利等制度,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勵競爭機制,吸引優秀人才參與國家管理,創造人才成長的良好環境,充分調動公務員在國家管理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2.建立培訓、交流、退休和辭職、辭退等制度,逐步建立正常的新陳代謝機制,做到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提高公務員的素質,增強機關的生機和活力。
3.建立紀律、迴避和申訴控告、管理與監督等制度,逐步建立嚴格的廉政勤政機制,保障公務員秉公辦事、勤政為民、廉潔奉公。
四、實施方法和步驟
全省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要按照國務院部署,結合機構改革的實際,有計畫、分步驟地進行。已經進行機構改革的單位,要不失時機,及時全面進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工作。尚未進行機構改革的單位,要結合日常公務員制度的管理,組織實施錄用、考核、辭職辭退、獎勵、紀律、培訓、退休等項制度。全省行政機關於1996年底基本納入公務員制度的軌道。
公務員制度的個體實施工作分3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
1.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負責的推行公務員制度領導小組及相應的工作班子。
2.培訓推行公務員制度的骨幹。
3.組織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學習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知識。
4.擬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具體方案。
(二)實施階段
1.依據機構改革“三定”方案,合理設定職位,制定職位說明書,並以此作為選配人員的主要依據。
2.以年度考核為基礎,對現有機關工作人員近兩年的德、能、勤、績情況進行全面考核,為選配人員、任命職務、確定級別提供依據。
3.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確定人員過渡的範圍和對象,進行人員過渡培訓。
4.根據職位說明書確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和考核、培訓情況,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選配人員上崗。
5.任命職務(包括非領導職務)、確定級別,並按管理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6.結合機構改革,對未被任命為國家公務員的人員進行調整分流,妥善安置。
7.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實施《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單項法規。
(三)總結驗收階段
1.由本單位領導小組對本單位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和總結,並將總結材料上報同級政府推行公務員制度領導小組。
2.政府推行公務員制度工作班子對所屬各單位的實施工作檢查驗收,重點檢查職位設定是否科學、合理;職務任命和級別確定是否堅持條件和程式;人員選配是否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機關工作效率和人員的素質是否有了提高;公務員的管理制度是否逐步建立等等。
3.檢查驗收時,進行綜合評議,對不合格的單位要提出明確要求,限制改進,待合格後再予驗收。
4.寫出上報總結材料。
五、組織領導
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市、縣(市)要按照國發〔1993〕78號檔案要求,成立由黨政領導同志負責的領導小組,根據省政府的部署,負責本地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工作。具體實施工作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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