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通知,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必須切實抓緊做好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和實施行政處罰主體的清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政府辦公廳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蘇政辦發[1996]183號
【發布日期】1996-09-02
【生效日期】1996-09-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1996〕183號1996年9月2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必須切實抓緊做好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和實施行政處罰主體的清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清理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重要意義
行政處罰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行政處罰的基本法律。《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和施行,對於規範政府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和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大意義。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規章只能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的罰款。據此,現行一部分規章要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予以修訂,不少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行政處罰將失去效力。《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律和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因此,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任務是十分繁重和緊迫的,各地、各部門要從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的高度,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按照誰制發、誰清理的原則,切實抓好清理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建立清理工作責任制,市、縣(市、區)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門和省各有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辦公室,應當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的領導下,認真負責地做好這項工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結束後,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各有關部門應當向省政府作出報告,並抄送省政府法制局。
二、清理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範圍和內容
(一)清理範圍
省政府和南京、無錫、蘇州、徐州四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全省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制發的涉及行政處罰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清理內容
嚴格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清理與《行政處罰法》規定有牴觸的內容,主要是:行政處罰的設定是否違法;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是否違法;行政處罰的程式等是否違法。
三、清理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方法和程式
省和南京、無錫、蘇州、徐州四市政府現行需要清理的規章目錄由省、市政府法制局向省、市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先著手認真進行清理,並將修訂條款以正式檔案報省、市政府法制局,由省、市政府法制局匯總審核後,分別報省、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重新公布。
各市、縣(市、區)政府制發的涉及行政處罰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由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廳)提供,同級政府法制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清理。
省、市、縣(市、區)政府各部門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由該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辦公室會同有關處室負責清理,省各部門清理結果報省政府法制局備案。
四、清理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原則
(一)清理規章的原則
1、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超出《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予以修訂;其中,由於維護公共利益需要,有的規章確有必要,而且應該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可以通過法定程式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2、規章中設定的罰款數額超出省人大常委會規定限額的,應當予以修訂。
(二)清理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原則
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可以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處理辦法:
1、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設定行政處罰內容的規範性檔案,或者雖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但在行政處罰規定方面超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其有關行政處罰的條款應當在今年(1996年)10月1日以前宣布無效。
2、為了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規範性檔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細化規定的,是一種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這些規範性檔案可以繼續作為指導本地區、本部門執法人員的內部檔案,但是,不能在行政處罰決定中引用。
3、個別有設定行政處罰內容的規範性檔案,從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出發,需要繼續適用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式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
(三)清理實施行政處罰主體的原則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機關的企業、事業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處罰權;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委託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清理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既要嚴格依法辦理,又要保證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和前後銜接。對在清理工作中不符合法定資格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分別情況按下列辦法處理:
1、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糾正,改為以該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2、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授權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糾正。
3、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自行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收回行政處罰權;其中,確有必要委託處罰的,可以通過法定程式,由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作出規定。
4、凡聘用契約工、臨時工協助執法工作的行政機關和單位,要立即停止契約工、臨時工從事行政處罰工作。
(四)在清理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過程中,對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以及行政處罰的程式等內容也要一併予以修訂和完善。
五、清理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要求
(一)加強領導,集中力量。為按時完成清理任務,各有關負有清理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任務的政府及其部門要成立專門的清理小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同志親自掛帥,抽調部分能夠勝任清理工作的同志,進行必要的培訓,突出開展清理工作。
(二)講究方法,加快進度。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清理方案,明確清理方法,分輕重緩急,由近至遠進行清理,確保清理進度。
(三)落實責任,保證質量。把清理任務進行科學分解,任務和責任落實到人,實行責任制。清理過程按照程式辦理,保證清理質量。
(四)加強聯繫,及時匯報。清理檔案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在清理過程中要加強與省政府法制局聯繫。清理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向省政府請示匯報,需要省政府研究的問題,及時提請省政府辦公廳作出安排。
六、清理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期限
規章的清理工作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這之前,現行規章已規定的行政處罰仍然有效。但是,《行政處罰法》公布後制定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省和南京、無錫、蘇州、徐州四市的有關部門要在1997年2月底前,將有關規章的修訂意見報送政府法制局,由政府法制局匯總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後報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其他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也要抓緊進行,其中,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應當由有關單位在1996年10月1日前宣布無效。行政處罰主體的清理,原則上也應當在今年(1996年)10月1日前清理、糾正完畢。規範性檔案中因法規、規章的修訂需要作相應清理的,在1997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務。
七、關於地方性法規的清理
地方性法規的清理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統一部署進行,有關政府部門提出的修訂草案,應當報告同級政府,並抄送同級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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