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2011年1―10月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的通報》是2011年11月17日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頒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2011年1―10月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的通報
- 發布單位: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2011年1―10月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的通報》是2011年11月17日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頒發的一份檔案。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2011年1―10月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的通報》是2011年11月17日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頒發的一份檔案。目錄 1 法規頒布 2 法規內容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2011年1―10月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的通報法規頒布 編輯 語音 ...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
《關於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意見》是2004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是完善保障、穩定社會、支持城市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是...
本辦法所指的地方稅務機關是指各級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分局、地方稅務所。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中,應當參與社會保險費徵收計畫的研究、制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下達的征繳計畫及時組織徵收;負責完成社會保險費清欠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第五條 社會保險費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集中、統一徵收。其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
近幾年,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斷增加。目前,全國已有河北、內蒙古、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等...
(國發〔2018〕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精神,江蘇省人民政府就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提出意見。
對歷史形成的社保費征繳參差不齊等問題,嚴禁自行集中清繳。特徵 特徵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對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特徵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特徵3:社會保險...
沭陽縣地稅局是江蘇省宿遷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主要負責全縣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等12個稅種,以及社會保險費、教育費附加等15項基金(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稅務局簡介 宿遷市沭陽地方稅務局簡介:宿遷市沭陽地方稅務局組建於...
第五條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勞動保障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增進聯網協作,實現信息共享。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如實向縣勞動保障局、地方稅務局和社會保險經辦...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每月25日前,將次月有變化和新參保的繳費單位及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分種類、分單位和個人應繳納部分)書面通知地方稅務機關。第六章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第二十一條 繳費單位必須在每月15日內按照核定的應...
彭佳 彭佳,現任揚州市江都區稅務局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股四級主辦。人物經歷 現任揚州市江都區稅務局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股四級主辦。所獲榮譽 2022年1月26日,擬表彰為江蘇省三八紅旗手。
《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通知》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全面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依法加強社會保險工作,著力推進 “兩個率先”進程,確保2006年...
(九)工商部門定期提供工商經營戶開業、變更、註銷登記等信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於每月當地規定的時間,提供有關單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計畫。第二款規定的提供信息的具體方式、格式要求等,由地方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地方稅務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相關行政監督。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和管理情況...
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依法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地方性法規(類別)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是履行全省地方稅收徵收管理服務職能的行政執法單位。主要負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稅種和社會保險費等省...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已經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理 朱鎔基 1999年1月22日 修訂情況 根據2019年3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0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