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通知》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5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全面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依法加強社會保險工作,著力推進 “兩個率先”進程,確保2006年我市社會保障主要指標達到全面小康標準,根據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1、建立工商、稅務和社會保險聯動登記制度。在行政服務中心開設用人單位工商、稅務和社會保險聯合登記視窗。工商部門在辦理企業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時,應告知其在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將登記信息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商部門在辦理企業註銷登記手續時,應督促其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稅務部門在進行稅務登記時,應檢查其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基數申報情況。
2、對已登記參保繳費的單位,加強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人數的稽核工作。建立稅務與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稅前扣除工資總額與繳費基數、人數的定期核對制度。依法對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凡是繳費基數和人數不足的單位,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確定其繳費基數和人數。
3、對未在規定時間內登記參保的單位,核定徵收其社會保險費,並實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分離征繳的辦法。對未在規定時間內登記參保的用人單位,地稅部門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工資總額、職工人數等基本信息,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應繳費額並及時提供給地稅部門,由地稅部門統一徵收單位社會保險費,並由勞動保障部門、地方稅務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繳納手續。用人單位在限期內補辦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繳納手續並足額補繳個人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並做好個人帳戶記載工作,否則,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不記載個人帳戶。
4、建立工商、稅務和社會保險登記聯合檢查制度。將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列入工商和稅務檢查內容,對未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情況應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由勞動保障、工商和稅務部門對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情況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及時查補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二、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費管理制度
5、建立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參加社會保險月繳費制度。對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實行按月征繳社會保險費。
6、嚴格執行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斷保審核制度。嚴格控制用人單位非正常因素減少參保繳費人數,對用人單位的參保人員因故要求辦理社會保險斷保手續的,須嚴格執行斷保審核制度,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辦理斷保手續。用人單位辦理參保人員斷保手續時,要及時辦理新增人員參保手續。
7、加強對勞務派遣行為的監督管理,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勞務派遣形式逃避參加社會保險。勞務派遣單位及其派遣人員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要嚴格控制常年性崗位使用勞務人員,臨時性、季節性崗位確實需要使用勞務人員的,必須使用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務派遣人員。
8、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製度。按月記錄單位和個人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情況。2005年5月1日以後失業的人員,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將同繳費記錄掛鈎。沒有失業保險繳費記錄(含符合規定的視同繳費記錄) 的,不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包括生活補助金)。自2005年5月1日起,各統籌區內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的,均按照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和享受有關失業保險待遇。
三、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機制
9、強化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領導。各級各部門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把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體現執政為民、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舉措,作為我市力爭“兩個率先”、實現富民強市的重要目標,切實加以推進和落實,做到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上下一心合力推動,早日實現“老有所養、失有所保、貧有所濟、病有所治、傷有所醫、生有所靠”,努力建設常州和諧社會。
10、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在政府工作目標管理中進一步突出對社會保障工作的要求,嚴格考核獎懲,把社會保險目標責任完成情況作為決定有關地區、部門、單位及個人是否有資格參加各類評先評優(包括文明單位和“好班子”等)的重要依據,實行“一票否決”制度。
11、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聯動機制。市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繼續實行多部門抽調人員、彈性集中辦公制度,由市政府秘書長擔任辦公室主任,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勞動保障局局長、市財政局和地稅局分管局長擔任副主任,進一步加大組織協調力度,強化社會保險征繳工作的督查,及時研究解決征繳工作的重大問題。
安監、質監、藥監、交通、建設、環保、公安、衛生、銀行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主動做好相關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經貿、財政、國資、國土等部門在單位產權轉讓、資產變現或土地出讓時,要核清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協助清償社會保險欠費。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目標地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履行責任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工會組織要積極推進集體協商制度,督促企業與職工簽訂和完善勞動契約,監督用人單位依法保障職工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險等權益。工商聯和企業家協會、個私協會等社團組織要積極宣傳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非公經濟組織增強社會責任意識,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同時,為強化勞動保障工作基礎,在新北、天寧、鐘樓、戚墅堰區所有社區各增設一名勞動保障協管員,協助做好社會保險等工作。
12、強化社會保險基本信息的調查工作。由統計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及時科學地統計分析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基本情況。統計部門應加強對城鎮就業人員、用人單位戶數和人數等經濟信息的整理與分析工作。工商部門應及時做好註冊登記單位的動態分析工作, 準確提供單位的戶數、人數和其他基本信息,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當月進行工商登記的企業情況;人事部門應及時做好機關事業單位人數和工資總額等基本情況的統計工作;民政部門應及時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和運行信息;勞動保障部門應對城鎮從業人員總量和結構及其變化情況進行科學的分析,及時掌握工商註冊登記單位和稅務登記單位的動態變化情況以及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和參保人員的基本情況,全面做好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數和工資總額等信息的整理和科學分析工作, 建立相關資料庫。
以上通知精神,希認真貫徹落實。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