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是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實施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2日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交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後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依法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