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信訪事項複查覆核辦法

《江蘇省信訪事項複查覆核辦法》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規範開展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4月16日,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信訪事項複查覆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6日
  • 發布單位: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過程,辦法全文,

發布過程

2023年4月7日,中共江蘇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江蘇省信訪事項複查覆核辦法》。
2023年4月16日,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江蘇省信訪事項複查覆核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規範開展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根據《信訪工作條例》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信訪工作條例的實施意見》《江蘇省信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黨的機關、行政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展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信訪人不服信訪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向機關、單位提出複查或者覆核申請,機關、單位予以受理並提出複查或者覆核意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二)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
(三)堅持訴訪分離、依法分類處理;
(四)堅持程式審查和實體審查相結合;
(五)堅持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
第二章 複查覆核工作體制
第五條 省委、省政府成立省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由省委分管負責同志任主任,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副主任,省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同志任委員。省政府信訪局承擔省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省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省委、省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
(二)指導、檢查和監督全省各級機關、單位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
(三)協調處理設區市黨委、政府或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門在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中出現的爭議,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以及重大、疑難、複雜的信訪事項,組織會商會辦或協調有關機關、單位辦理;
(四)研究重大、疑難、複雜信訪覆核事項;
(五)研究維持、撤銷、變更本級或者下級機關、單位對信訪事項作出的處理、複查、覆核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各級機關、單位是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的責任主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受理辦理信訪人申請複查覆核的信訪事項;
(二)依法辦理同級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複查覆核申請事項;
(三)向有關組織和人員核實情況,查閱檔案和資料;
(四)向同級信訪部門報備本機關、單位已覆核信訪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為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配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建立聽證、專家論證、會商、會辦、調解、和解等工作機制,建立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專家庫,提升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水平。
第三章 複查覆核事項的申請
第八條 信訪人不服信訪處理意見,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申請;不服信訪複查意見,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提出覆核申請。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5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由有權受理的機關、單位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申請複查覆核的信訪人是申請人,信訪事項原處理、複查機關、單位是被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人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提出複查覆核申請,可以通過信訪網路平台、書信、走訪等形式向有關機關、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倡導機關、單位在入口網站開通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網上受理平台,申請人通過該平台提出申請,實行線上受理、線下辦理。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代理人提出申請時,應當在委託授權範圍內依法行使代理權。申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代理的,應當在委託事項辦結前書面提交複查覆核機關。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出申請。
多人就共同的信訪事項提出申請的,應當推選代表,履行授權委託手續,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複查覆核申請:
(一)對地方各級黨委、政府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不服的,向其上一級黨委、政府提出申請;
(二)對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不服的,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請;
(三)對設區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其本級黨委、政府提出申請,也可以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四)對實行垂直領導的機關、單位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五)作出信訪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的機關、單位被分立、合併、撤銷的,申請人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單位的本級黨委、政府或上一級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職責不清的,向本級黨委、政府提出申請;
(六)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黨委、政府提出申請;
(七)對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該組織或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機關、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出複查覆核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複查或者覆核的事實、理由,申請人簽名(單位蓋章),申請日期。
申請人為公民的,其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等。
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等。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公民的,應當提供身份證(複印件)等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複印件)等有效證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等有效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等有效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三)信訪處理意見書或者信訪複查意見書。
(四)相關證據和依據材料。
第四章 複查覆核事項的受理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政府收到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申請後,由本級信訪部門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屬於本級黨委、政府複查覆核受理範圍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告知受理情況;
(二)屬於其他機關、單位複查覆核受理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該機關、單位提出申請;
(三)不屬於各級機關、單位複查覆核受理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各級黨委、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對申請人直接提出的複查覆核申請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屬於本機關、單位複查覆核受理範圍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告知受理情況;
(二)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但不屬於複查覆核受理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處理途徑和程式;
(三)不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需要補正材料的,複查覆核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材料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材料的內容和期限,補正材料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
機關、單位辦理複查覆核申請的時效從收齊補正材料的時間起算。受理情況應當自收齊補正材料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向原處理、複查機關、單位送達受理複查覆核申請通知。
原處理、複查機關、單位在接到複查覆核機關、單位受理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複查覆核機關、單位提交作出處理意見、複查意見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以下信訪事項不屬於複查覆核受理範圍,各級機關、單位按照相應程式處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式或者複議程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式或者法律監督程式、公安機關法律程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複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式處理;
(五)屬於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覆;
(六)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按照管理許可權轉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
(七)屬於諮詢、意見建議、評估、鑑定類的信訪事項,導入相應程式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申請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的,各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各級機關、單位對下列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申請不再受理:
(一)信訪處理、複查意見書已送達信訪人,信訪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查覆核申請的;
(二)告知申請人需補正材料,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
(三)複查覆核過程中,申請人書面提出撤回複查覆核申請的;
(四)複查覆核事項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且協定已履行的;
(五)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請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再受理情形。
第二十條 申請人向作出不予(再)受理複查覆核決定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申訴,上一級機關、單位應當予以審查,並在30日內反饋審查結果。不予(再)受理決定不當的,應當責令作出決定的機關、單位受理;不予(再)受理決定並無不當的,應當書面告知維持不予(再)受理決定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機關、單位可以採取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將告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也可以通過信息網路、手機簡訊等捷徑送達。通過捷徑送達的,告知書內容及送達方式應當留檔備查。
第五章 複查覆核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屬於本機關、單位複查覆核受理範圍的信訪事項,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覆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覆核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第二十三條 對屬於黨委、政府複查覆核受理範圍的信訪事項,同級信訪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查覆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交辦相關機關、單位審查,相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交辦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複查覆核擬辦意見。
被複查覆核的信訪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由黨委、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作出的,信訪部門不得再單獨委託該機關、單位承擔審查工作,可以採取組織多部門會商、會辦、專家論證等方式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複查覆核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調查中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密。
第二十五條 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調解、引導和解、幫扶救助等辦法,促進信訪問題實體化解。
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製作調解協定書或者和解協定書,申請人可以撤回複查覆核申請。
第二十六條 對重大、疑難、複雜的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機關、單位可以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查覆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 信訪事項辦理程式合法規範、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確鑿、依據適用準確、結論明確適當的,複查覆核應當予以維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變更或者退回重新辦理:
(一)違反法定程式的;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不準確,結論不明確、不適當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錯誤的;
(四)應當適用司法、行政程式等法定途徑而未適用的;
(五)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六)其他應當撤銷、變更或者退回重新辦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信訪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被撤銷後,作出該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的機關、單位應當在30日內重新進行處理。
申請人對重新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或者複查意見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查或者覆核。
不屬於複查覆核受理範圍,適用程式不當的,由原處理機關、單位導入相應程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在複查覆核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辦理:
(一)主要證據需要其他法定程式確認的;
(二)複查覆核事項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適用問題,需要有權處理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辦理的情形。
中止辦理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辦理。複查覆核機關、單位中止或者恢復辦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中止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在複查覆核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辦理:
(一)申請人撤回複查或者覆核申請的;
(二)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信訪事項已經實體化解的;
(三)申請人死亡、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且未指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放棄複查覆核請求的,以及作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被吊銷或者註銷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辦理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機關、單位提出複查覆核意見後,應當出具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意見書,並加蓋機關、單位印章。
複查覆核機關為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的,可以加蓋本級黨委、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機關、單位可以採取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將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意見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機關、單位應當將複查覆核事項辦理情況以及相關資料,及時錄入江蘇陽光智慧信訪信息系統,並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第六章監督和追責
第三十四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制度。地方黨委、政府覆核的信訪事項,應當報上一級黨委、政府備案審查。黨委、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覆核的信訪事項,應當報同級黨委、政府備案審查。備案審查工作由黨委、政府信訪工作部門組織開展。
經審查,覆核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重新辦理:
(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不充分、不準確,結論不明確、不適當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應當適用司法、行政程式等法定途徑而未適用的;
(五)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六)其他應當退回重新辦理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信訪事項複查覆核職責,依法依規作出複查覆核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單位給予通報、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相關單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信訪人依法提出的複查覆核申請的;
(二)原處理、複查機關、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複查覆核機關、單位提交作出處理、複查意見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三)推諉、敷衍、拖延複查覆核事項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複查覆核事項的;
(四)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支持的複查覆核申請未予以支持的;
(五)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複查覆核辦理不當,導致事態擴大的;
(六)對黨委、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七)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八)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信訪工作責任,執行上級機關、單位複查或者覆核意見。對不執行複查或者覆核意見,導致信訪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責任單位,由上級機關、單位給予通報、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相關單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省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開展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複查覆核事項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