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暫行辦法

2006年1月20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6〕6號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5條,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6〕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6年1月20日
  • 施行時間:2006年4月1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06〕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葉集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暫行辦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維護信訪人的正當權益,根據《信訪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訪人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市人民政府部門、直屬機構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市人民政府複查。
第三條 信訪人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市人民政府部門、直屬機構作出的信訪事項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市人民政府覆核。
第四條 信訪人申請複查或覆核的,應當在收到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市人民政府部門、直屬機構的信訪事項處理或複查意見3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機構提交複查或覆核申請書。
第五條 信訪人提交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申請書時,需出示有效證件。信訪人為自然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信訪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出示該法人或組織的證明信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信訪人委託他人代理參與複查或覆核活動的,需出具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第六條 信訪人提交的複查或覆核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信訪人的基本情況;
(二)複查或覆核的具體請求事項;
(三)提出的複查或覆核具體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複查或覆核申請的時間。
信訪人在提交複查或覆核申請時,應一併提交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市人民政府部門、直屬機構的處理或複查意見書原件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複查或覆核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向信訪人送達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向信訪人送達不予受理告知書。
下列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申請不予受理: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的;
(二)正在進行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的;
(三)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四)不屬於市人民政府職權範圍的;
(五)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或單位職權範圍內的;
(六)省直行政機關或其他有權處理的機關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
(七)檢舉、控告類的;
(八)批評、建議等參政類的;
(九)行政機關幫助調解,但不屬於該行政機關職責範圍的;
(十)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條 信訪人在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意見作出前,要求撤回申請的,在經信訪人簽名確認後,可以同意撤回申請。
信訪人撤回複查或覆核申請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由於信訪人提供的信息不準確或不充分,致使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的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申請被受理的,撤銷原受理決定,並告知信訪人。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機構可以將信訪人提交的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申請書副本轉送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市人民政府部門、直屬機構,要求其提供相關材料,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市人民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在接到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機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說明有關情況的通知後,須在5日內提供相關材料、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辦理。作出的複查覆核意見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市人民政府部門、直屬機構的信訪事項處理或複查意見正確的,予以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或予以變更: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定依據錯誤的;
(三)超越或濫用職權的;
(四)處理或複查意見明顯不當的;
(五)其他不予支持或應予變更的。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市人民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在其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或複查意見被不予支持或變更後,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該信訪事項的複查或覆核意見辦理,並在3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機構報告辦理情況。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機構對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一般採取閱卷、實地調查、召開專題協調會等方式進行,也可根據需要採取其他方式辦理。
對疑難、複雜的信訪事項進行覆核時可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覆核意見可以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對於受理的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申請,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機構確定主辦人員辦理,並明確辦結時限。主辦人員要認真審查有關材料,進行調查取證,提交辦結報告。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機構對主辦人員提交的辦結報告進行討論,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會商,形成處理建議報市信訪工作領導組研究同意或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審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自收到複查或覆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查或覆核意見。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機構在複查或覆核工作結束後,製作信訪事項複查或覆核 意見書。意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訪人基本情況;
(二)複查或覆核請求的具體事項;
(三)複查或覆核查明的事實;
(四)複查或覆核意見;
(五)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複查意見3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請求覆核。或對覆核意見不服的,可尋求信訪途徑以外的其他法定途徑提出訴求;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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