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江蘇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是為了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屬地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33號)精神及有關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蘇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蘇政辦發〔2024〕1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4〕1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3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屬地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33號)精神及有關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就業促進和勞動保護方面議事協調機構(以下簡稱省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實施,省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省議事協調機構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從2023年到2027年,每年開展一次。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遵循客觀公正原則,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民眾滿意度等情況。
第六條 加強組織領導主要考核內容為:設區市人民政府屬地責任落實情況,工作協調機制建立運行情況,督查和問責制度落實情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能力建設等情況。
第七條 完善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主要考核內容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和欠薪預警系統建立運行情況,工程建設領域實名制管理、工資保證金、工資專用賬戶、銀行代發和工資月結月清等制度實施情況,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管理和資金監管、撥付情況。
第八條 治理欠薪工作成效主要考核內容為:完成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情況,欠薪案件查處和欠薪突發群體性事件處置情況,行政司法聯動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情況,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失信聯合懲戒情況,多部門聯合專項執法檢查情況,工程建設領域特別是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欠薪整治情況。
第九條 人民民眾滿意度主要考核內容為:農民工工資訴求情況,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落實情況,維權渠道知曉度情況,欠薪案件辦理質效情況,民眾對治理欠薪工作滿意度等情況。
第十條 省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和國家考核要求,組織省議事協調機構成員單位制定考核方案及細則,明確具體考核指標、分值和責任部門。
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包括平時考核和集中考核,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平時考核。由省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對各地日常工作和成效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各項工作制度機制落實,欠薪維權渠道暢通,欠薪舉報投訴線索數量和辦理,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運行,執法懲戒力度,欠薪重大案件和信訪、輿情、群體性或極端事件發生和解決等情況。
(二)集中考核。
1.市級自查。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對照考核方案及細則,對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自查,填報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報告,報送省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對自查報告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實地核查。由省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組織省議事協調機構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估。實地核查採取聽取匯報、核驗資料等方式進行。
3.第三方評估。省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委託第三方機構,採取抽樣調查、座談訪談與數據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地制度落實、人民民眾滿意度等考核指標進行評估。
4.暗訪抽查。省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組織力量或委託媒體組建暗訪組,採取“暗訪+明查”方式,對各地暢通維權渠道、作風建設等進行調查。
(三)綜合評議。省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根據平時考核和集中考核情況,結合行業主管、公安、信訪等部門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議,確定考核等級,形成考核報告,報省議事協調機構審批。
(四)結果反饋。考核結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向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通報,並抄送省委組織部,作為對各設區市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需要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移交有關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 考核採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平時考核分值占比50%,集中考核分值占比50%。對探索建立根治欠薪新機制、新辦法取得顯著成效的,可給予適當加分。考核結果根據考核得分和有關情況確定,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考核等級為A級:
1.領導高度重視,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製作用充分發揮;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得力,尤其是工程建設領域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和工資月結月清等制度執行到位;工作成效明顯,欠薪問題得到有效治理。
2.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五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組織推進不力、制度落實不到位、工作成效不明顯、欠薪問題居高不下的。
2.發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或發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3.發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或重大輿情事件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
(三)考核等級在A、C級以外的為B級。
第十三條 對考核等級為A級的,由省議事協調機構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C級的,由省議事協調機構對該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對連續2年考核結果排名靠後的,由省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對該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省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向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反饋考核發現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整改,並向省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報送整改情況。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區各級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14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為什麼制定《江蘇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事關廣大勞動者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202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國辦發〔2023〕33號,以下簡稱《國家考核辦法》),明確要求各省級政府參照國家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辦法。為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國家考核辦法》等精神及有關規定,加強對各設區市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考核,壓實屬地監管責任,研究制定《江蘇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二、《江蘇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共有16條,其中第1-4條,主要是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實施主體和期限、遵循原則等;第5-11條,主要是考核具體內容和程式;第12-14條,主要是考核結果評價標準和運用;第15-16條,主要是考核工作要求和實施時間等。
三、《江蘇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結合省情實際完善細化了哪些內容?
一是增加了考核內容。與《國家考核辦法》保持一致,增加人民滿意度內容,進一步突出考核注重實效導向,更加易於各地把握考核要求。
二是擴展了考核方式。增加平時考核,同時參照《國家考核辦法》,在市級自查、實地核查等基礎上,增加第三方評估、暗訪抽查等流程,進一步促進日常工作落實,更加客觀、公正、全面進行評價。
三是最佳化了評價標準。堅持過程和結果兼顧,平時考核和集中考核分值占比均為50%;本著激勵工作的原則,將考核A級等次名額由原來的全省前四名提高到前五名。
四是加強了結果運用。增加對連續2年考核結果排名靠後的約談機制,進一步鞭策後進,促進爭先創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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