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

《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在1995.05.2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2023年,江蘇省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以省政府第179號令形式予以發布,並於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5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5月25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79 號
《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已於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3年2月2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推動供銷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供銷合作社的組織運行、促進發展、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供銷合作社,是指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服務的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省、設區的市、縣級供銷合作社和基層供銷合作社。
第三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穿到供銷合作事業各領域全過程。
第四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堅持為農服務根本宗旨,堅持合作經濟基本屬性,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實行自願聯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辦社原則。
第五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管理,做好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供銷合作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的作用,鼓勵、支持供銷合作社在農資供應、農產品流通、農村服務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為農民提供便利實惠、安全優質的服務。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縣級供銷合作社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基層供銷合作社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核准後取得法人資格。
第八條 供銷合作社的合併、分立與終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依法開展各項活動。
第十條 供銷合作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社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
社員(代表)大會是供銷合作社的權力機構,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供銷合作社理事會主任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供銷合作社應當加強本區域內供銷合作社的行業管理、政策協調、資產監管、教育培訓。
縣級供銷合作社應當加強基層社建設,強化市場運營,完善直接面向農民的生產生活服務網路。
各級供銷合作社根據為農服務需要,構建以供銷合作社機關為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以社有企業為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
第十二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建設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台,發展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提升農業社會化服務能力,提高農產品流通服務水平。
供銷合作社出資設立的從事為農服務事業的經營服務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和地方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供銷合作社所屬事業單位和社有企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社有企業應當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與績效掛鈎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四條 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屬於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各級供銷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級社有資產所有權。
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履行本級社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責,促進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後的財產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和章程執行。
第十五條 供銷合作社可以設立合作發展基金,統籌用於支持供銷合作社建設和為農服務的產業項目。合作發展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社有資產收益、財政資金以及其他資金。
第十六條 規範基層供銷合作社和農民社員的利益分配關係,建立健全按交易額返利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製度,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確定。
第十七條 供銷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
第十八條 供銷合作社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和社有資產完整性,不得違法違規平調、侵占供銷合作社財產,不得將社有資產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的隸屬關係。
徵收、徵用供銷合作社土地、房屋等資產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銷合作社合法財產、非法干預供銷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向供銷合作社攤派、強迫供銷合作社接受有償服務,造成供銷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供銷合作社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修訂的《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共二十二條,主要調整、補充和修改的內容,包括了一些社會關注的熱點。《規定》明確要求基層供銷合作社要強化與農民在組織上和經濟上的聯結,建立健全按交易額返利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製度,體現合作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特色。
(一)完善總則性規定。一是明確供銷合作社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二是明確供銷合作社應當堅持為農服務根本宗旨,堅持合作經濟基本屬性,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實行自願聯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辦社原則。三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的作用,鼓勵、支持供銷合作社在農資供應、農產品流通、農村服務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為農民提供便利實惠、安全優質的服務。
(二)調整關於供銷合作社組織機構及其合併、分立與終止的規定。規定供銷合作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社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5年,明確社員(代表)大會是供銷合作社的權力機構,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供銷合作社理事會主任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供銷合作社的合併、分立與終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各項活動要依法依章程開展,不斷提升供銷合作社各方面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水平。
(三)明確供銷合作社的職能和重點經營服務範圍。《規定》就省、設區的市以及縣級供銷合作社的職責分別作了概括性規定,明確各級供銷合作社根據為農服務需要,構建以供銷合作社機關為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以社有企業為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同時,明確供銷合作社的工作重點包括建設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台,發展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並明確供銷合作社可以設立合作發展基金,統籌用於支持供銷合作社建設和為農服務的產業項目。
(四)進一步規範供銷合作社的內部治理和資產管理。在內部治理方面,一是規定社有企業應當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與績效掛鈎的激勵約束機制。二是要求供銷合作社按照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三是進一步規範基層供銷合作社和農民社員的利益分配關係,要求建立健全按交易額返利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製度,並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確定具體分配辦法,為有效維護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實現為農服務根本宗旨提供了法治保障。在資產管理方面,一是明確規定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屬於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各級供銷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級社有資產所有權,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社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二是明確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和社有資產完整性,不得違法違規平調、侵占供銷合作社財產,不得將社有資產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的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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