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條例

泰州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條例

《泰州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條例》,泰州市2023年度立法項目。

2023年6月26日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條例
  • 實施日期:2023年9月1日
檔案內容,立法歷程,

檔案內容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標準化建設
第三章 規劃和預防
第四章 利用和處置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農業面源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綠色、健康農業發展,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面源污染,是指在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或者未按照規定利用和處置農業廢棄物,對水體、土壤、空氣以及農產品造成的污染。
前款所稱農業投入品,包括化肥、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等;農業廢棄物,包括農作物秸稈、畜禽和水產養殖廢棄物、果蔬廢棄物、食用菌廢棄物以及廢舊農用薄膜、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等。
第四條 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應當與農業現代化建設相協調,統籌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業生產需求,堅持規劃先行、標準引領,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多元共治,分類施策、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農業發展規劃,建立與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任務相適應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加強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評價。
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協助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村民委員會、涉農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推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清潔生產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農業投入品的使用、農業廢棄物的利用和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規劃、水利、市場監督管理和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七條 對造成農業面源污染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和其他負有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知識,提高公眾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意識,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標準化建設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業清潔生產領域標準化建設,建立完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業清潔生產領域標準體系。
第十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業清潔生產領域的地方標準,做好標準立項、審查、編號和發布等工作。
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和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需要和農業生產實際、農業科學技術套用情況等,做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業清潔生產領域的地方標準制定相關工作。
鼓勵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業方面的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依法制定完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業清潔生產領域的團體標準;鼓勵企業依法制定完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業清潔生產領域的企業標準。
第十一條 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業清潔生產領域的標準應當協調配套,符合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生產模式生態化的要求。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和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單位應當及時推廣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業清潔生產領域的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
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應當積極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農業生產,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科學利用和處置農業廢棄物,推進農業清潔生產。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及時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業清潔生產領域的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匯總分析。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業清潔生產領域地方標準的複審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規劃和預防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規劃,明確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和治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規劃,制定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和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單位制定化肥農藥減量增效、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以及廢舊農用薄膜和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和處置等的具體措施。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化肥、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分作物制定化肥、農藥使用指南,規範化肥、農藥使用行為。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發布主要農作物施肥配方,推廣套用新肥料和施肥新技術、新裝備;會同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推進農田排灌系統生態化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農田排水,減少肥料流失,防止水體污染。
鼓勵、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採取測土配方施肥、施用有機肥、調整種植結構等措施,提升施肥效果,減少化肥使用。
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報,推廣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推行高效施藥機械和專業化統防統治,提高農藥利用率。
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用藥規程,安全、合理使用農藥。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菌類、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生產,不得用於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鼓勵、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
第十九條 畜禽、水產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區的劃定和調整,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分別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
禁養區內禁止畜禽規模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水產養殖戶從事畜禽、水產養殖活動。
畜禽養殖限養區內不得新建和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嚴格控制畜禽養殖總量。水產養殖限養區內嚴格控制養殖規模、養殖容量。
畜禽養殖戶的認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畜禽養殖戶應當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畜禽糞污與雨水分流、畜禽糞污收集和貯存以及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並確保正常運行。委託其他生產經營主體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規模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應當通過科學選址,設定合理的防護距離,並安裝淨化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第二十一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養殖水面的監測,推廣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和生態健康養殖模式,減少水產養殖尾水等廢棄物的產生和排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產養殖尾水排放監測。
水產養殖戶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品種、規模、密度和養殖方式,採取與養殖規模相匹配的養殖尾水處理措施。利用池塘等進行水產養殖的,養殖尾水應當達標排放。
第二十二條 畜禽、水產養殖投餵的飼料、使用的飼料添加劑或者藥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禁止使用農藥等有毒物毒殺水生生物。水產養殖戶在養殖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農藥進行清塘。
第四章 利用和處置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農業廢棄物回收、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措施,提高農業廢棄物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開展農業廢棄物回收利用和處置。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體系,推進農作物秸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普及保護性耕作技術,制定農作物秸稈還田技術規程,並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銷合作社指導建立廢舊農用薄膜和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和處置體系。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用薄膜殘留情況和農藥包裝廢棄物產生情況的調查監測。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用薄膜使用控制,開展農用薄膜適宜性覆蓋評價,指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科學合理使用農用薄膜。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交至回收網點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處置。
鼓勵、支持開展廢舊農用薄膜機械化撿拾;推廣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
第二十七條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發生。
農藥使用者應當妥善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及時交回農藥經營者或者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點,不得隨意處置。農藥使用者在配製農藥時應當通過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裝物中的農藥,減少殘留農藥。
第二十八條 廢舊農用薄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主體應當建立回收台賬,如實記錄廢舊農用薄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出售人、出售數量、回收時間、去向等內容。回收台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九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畜禽養殖戶和受委託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及時收集、貯存、清運畜禽養殖廢棄物,防止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或者造成惡臭。
畜禽規模養殖場、畜禽養殖戶和受委託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完整、真實記錄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不得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三十條 鼓勵、支持採取糞肥還田、製取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糞污進行綜合利用。
畜禽規模養殖場、畜禽養殖戶可以通過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對畜禽養殖糞污進行消納利用。消納利用畜禽養殖糞污,不得超過當地耕地、林地的消納能力和區域環境容量。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體系。
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和水產養殖中大量死亡的魚、蟹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或者交由無害化處理(收集)場所集中處理,嚴禁隨意處置。
水產養殖戶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利用和處置養殖中產生的廢棄水草,不得棄置於河道、湖泊、溝渠等水體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
第三十二條 鼓勵將果蔬廢棄物作為飼料或者採取田間堆肥、深坑漚肥、深翻還田等方式作為肥料,進行綜合利用。
鼓勵將食用菌廢棄物作為栽培基質、肥料、燃料等,進行綜合利用。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等措施,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參與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用地需求。
規劃確定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業清潔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促進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推廣。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等研究、推廣、套用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業清潔生產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新裝備。
第三十六條 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完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協作機制。
本市內跨行政區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含有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相關內容。
支持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對造成農業面源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畜禽養殖戶未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也未委託其他生產經營主體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養殖尾水排放不符合有關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負有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立法歷程

2023年3月15日,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202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有效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泰州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條例》,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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