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辦法

《江蘇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辦法》是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三部門聯合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辦法印發,主要內容,內容解讀,

辦法印發

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三部門聯合出台的《江蘇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辦法》將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江蘇省環保信用建設工作已有多年基礎。2013年,出台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及標準,1.0版啟航;今年1月,省生態環境廳實施《江蘇省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暫行辦法》,開啟2.0試用版;下月即將施行的評價辦法是2.0正式版。
根據《評價辦法》,各地生態環境部門信息錄入期限由自信息產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縮短為5個工作日內。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實行12分動態記分制,初次納入評價範圍的企事業單位,初始環保信用分值為9分。《評價辦法》在扣分項中對類別和分值進行了最佳化調整,合理保障參評單位權益,也支持鼓勵地方加強生態環境監管;在加分項中,鼓勵企事業單位作出環保信用承諾、爭取生態環境部門表彰獎勵。
《評價辦法》還建立環保“領跑者”制度,企事業單位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作出突出貢獻或具有典型示範意義的,且兩年內無環境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可向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加分,升為“綠色等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對環保信用等級為綠色的企事業單位建立定期公布機制,落實信任保護原則,降低隨機抽查頻次,合理簡化審批程式,優先安排補助資金,執行管控豁免等政策。對紅黑色等級則實施差別水電費、差別信貸、一票否決等聯合懲戒措施。

內容解讀

評價對象,不僅針對企業,也包括事業單位
以往評價主要針對排污企業,但不屬於企業的事業單位也有污染物排放,也應納入環保信用監管範圍,因此《評價辦法》將評價對象定義為“排污企事業單位”,並將檔案名稱稱確定為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辦法。
《評價辦法》要求各地生態環境部門信息錄入期限由自信息產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縮短為5個工作日內,信息記分的有效期自信息產生後15日起計算,以此保障企事業單位能夠及時通過系統或簡訊獲知信用變化情況。
此外,《評價辦法》還增加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企事業單位告知環保信用評價記分的義務,告知其處罰記錄將作為失信信息歸集至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系統,提醒及時登錄系統予以關注。
實行12分動態記分制,還可申報加分
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實行12分動態記分制,初次納入環保信用評價範圍的企事業單位,其初始環保信用分值為9分。在總結試用版經驗基礎上,《評價辦法》在扣分項中,對類別和分值進行了最佳化調整,合理保障參評單位權益,也支持鼓勵地方加強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在加分項中,鼓勵企事業單位作出環保信用承諾、爭取生態環境部門表彰獎勵。
同時,建立環保“領跑者”制度,對於在同類企事業單位中,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作出突出貢獻或具有典型示範意義,且兩年內無環境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可以向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加分,升為“綠色等級”。為保證質量,“綠色等級”總數不超過當地參評數量的2%,有效期為兩年。
深化懲戒激勵措施,綠色企事業單位優先安排補助資金
此外,江蘇將強化綠色等級激勵措施。對環保信用等級為綠色的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建立定期公布機制,按規定落實信任保護原則,降低隨機抽查頻次,合理簡化審批程式,優先安排補助資金,執行管控豁免等政策。
另外,落實紅黑色等級懲戒措施,除實施差別水電費外,還採取如差別信貸等聯合懲戒,對紅黑色企事業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原則上不予新增貸款,部分銀行還制定了更加嚴格的信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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