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選民登記工作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6.12.17
- 實施時間:1986.12.17
為了便於實施《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特對選民登記工作中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機關、團體、學校、廠礦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工和學生,均參加單位所在地選區的選民登記。
城市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下屬機構,分駐在市內不同行政區域的,應分別參加駐地選區的選民登記。
(二)戶口在市轄區的縣屬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參加本縣的選民登記,市轄區不予登記。
(三)外地駐當地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參加當地選舉的,可持其主管單位所在地選區的證明,予以登記。
(四)當地組織派往外地或外地派進當地工作、學習、培訓的人員,可以就地登記參加選舉,但應通知其原選區。
對集體外出人數較多的,受選區委託,派出單位可以派專人前往進行選民登記和組織選舉。
(五)經有關部門批准的臨時工、契約工、亦工亦農、亦商亦農人員、學校代課教師,分別由所在單位和學校所屬的選區登記。
(六)退休、離休人員在戶口所在地選區或在所屬管理單位選區登記。
(七)選民不在戶口所在地而在外地居住的,應回戶口所在地的選區參加選舉,或委託他人投票選舉。
下列情況之一者,在取得戶口所在地選區的選民資格證明後,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但不作為改變戶口的依據:
長期在現居住地參加勞動確已安家定居的;
男女結婚後,尚未辦理遷出遷入戶口的;
回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確有困難的;
因其他原因人與戶口不在一地的。
(八)長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不予登記。
(九)沒有固定住址和正當職業的盲流人員,不予登記。
(十)出國、出境工作、學習、探親的,應予登記,發給選民證。不能參加投票選舉又未委託他人投票選舉的,作缺席處理。
(十一)人民解放軍駐地方工廠、鐵路、水運、科研等單位的軍代表,在地方院校學習的軍隊幹部、戰士以及為軍隊服務而行政關係不在軍隊的工廠人員,由所在單位選區登記,參加地方選舉;
現役軍人,在軍隊工作的在編和非在編職工,經過批准的隨軍家屬(不包括在地方工作的),參加軍隊選舉,地方不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