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選民登記工作的若干規定,在1986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選民登記工作的若干規定
- 類別:地方法規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一)凡機關、團體、學校、廠礦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工和學生,均參加單位所在地選區的選民登記。
城市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下屬機構,分駐在市內不同行政區域的,應分別參加駐地選區的選民登記。
(二)戶口在市轄區的縣屬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參加本縣的選民登記,市轄區不予登記。
(三)外地駐當地的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參加當地選舉的,可持其主管單位所在地選區的證明,予以登記。
(四)當地組織派往外地或外地派進當地工作、學習、培訓的人員,可以就地登記參加選舉,但應通知其原選區。
對集體外出人數較多的,受選區委託,派出單位可以派專人前往進行選民登記和組織選舉。
(五)經有關部門批准的臨時工、契約工、亦工亦農、亦商亦農人員、學校代課教師,分別由所在單位和學校所屬的選區登記。
(六)退休、離休人員在戶口所在地選區或在所屬管理單位選區登記。
(七)選民不在戶口所在地而在外地居住的,應回戶口所在地的選區參加選舉,或委託他人投票選舉。
下列情況之一者,在取得戶口所在地選區的選民資格證明後,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但不作為改變戶口的依據:
長期在現居住地參加勞動確已安家定居的;
男女結婚後,尚未辦理遷出遷入戶口的;
回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確有困難的;
因其他原因人與戶口不在一地的。
(八)長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不予登記。
(九)沒有固定住址和正當職業的盲流人員,不予登記。
(十)出國、出境工作、學習、探親的,應予登記,發給選民證。不能參加投票選舉又未委託他人投票選舉的,作缺席處理。
(十一)人民解放軍駐地方工廠、鐵路、水運、科研等單位的軍代表,在地方院校學習的軍隊幹部、戰士以及為軍隊服務而行政關係不在軍隊的工廠人員,由所在單位選區登記,參加地方選舉;
現役軍人,在軍隊工作的在編和非在編職工,經過批准的隨軍家屬(不包括在地方工作的),參加軍隊選舉,地方不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