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的決定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2日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圍網、網箱養殖的,限期拆除違法設施,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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