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於1993年8月2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1993/9/4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大常委會的建設,更好地履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責,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熱愛人大工作,切實履行職責,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把維護和代表人民的利益當作自己的神聖職責,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密切聯繫民眾,積極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保持清正廉潔,同各種腐敗行為作堅決鬥爭。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學習憲法和法律,熟悉有關人大工作的程式,掌握正確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原則。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要根據常委會會議安排的議程內容,深入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在常委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常委會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程式性的規定,認真進行審議,切實提高審議質量。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各種視察活動。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其他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要在會議召開前通過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請假。
參加各工作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應當積極從事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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