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是汕尾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7日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尾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17日
- 發布單位: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是汕尾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7日發布的公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是汕尾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7日發布的公告.1全文汕府公字〔2023〕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於2021年1月21日以粵府土審(05)〔2021〕9號文,批覆同意我市徵收龍湖區集體土地3.7197公頃(折合55.796畝)。現將有關事項公 告如下:全文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汕頭市龍湖區2015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萬吉工業園區擴容項目用地)。二、徵收土地位...
《汕尾市處置市區非農業建設閒置土地實施辦法》是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檔案通知 市城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汕尾市處置市區非農業建設閒置土地實施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0八年...
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
第六條 徵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徵收土地公告或者其他需要採用公告(公示)程式的,採取現場和網路等有利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一)現場公告。現場公告應當在徵收土地現場及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村(聯社)、村民小組(社)範圍內發布。徵收鎮(街道)農民集體土地的,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
(十)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當事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第六條 徵收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進行公告。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
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徵收補償安置工作,包括組織調查擬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現狀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與被徵收人協商補償安置事宜,簽訂...
(二)被徵收房屋的權屬調查資料,涉及產權不明確的可提供查證和公告資料;(三)選擇評估機構、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報告和影像資料;(四)不少於3次與行政相對人的協商(談話)記錄或產權不明相關調查和證據材料;(五)根據徵收補償方案對行政相對人書面徵求補償方式的選擇意見,並附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結算告知書及...
(1)被徵收人選定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在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120%內的,按政府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價格進行結算;超出120%以外的面積,按各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政府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單價進行結算。(2)被徵收人選定產權調換房屋的順序,按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產權調換補償安置協定書的時間先後...
第二條 徵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第四條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
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徵收安置工作。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徵收安置部門負責擬訂征地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對實物量、土地面積、安置人口等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編制征地補償安置資金預(概)算,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公告和組織聽證,發放徵收安置補償費用,調處徵收安置矛盾糾紛;負責...
聽證內容涉及被征地農業人員進入社會保障方案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時參與聽證。國土分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國土局,市國土局代表市政府審批相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加蓋“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區)審批專用章”,由相關國土分局具體組織開展補償安置工作。經批准徵收集體土地的,由國土部門(...
(三)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需在市國土資源局指導下,征地所在鄉鎮政府根據調查結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將方案充分徵求被征地農村集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鄉鎮政府提出。需要舉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前,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際啟動征地工作,或未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辦法實施。第四十二條 各縣、大龍開發區可根據本地征地拆遷工作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出台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第四條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
征地所在鄉鎮政府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報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需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征地所在鄉鎮政府在被征地所在的街道、村莊進行公告。 (四)征地所在鄉鎮政府根據經批准後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被...
第十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第十六條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尚未發布的,按本辦法執行。第四十四條本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發〔2000〕10號、株政發〔2000〕14號和株政發〔2003〕19號檔案同時廢止。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政府自接到征地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要及時發布徵用土地公告。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有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以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要在被徵用土地所...
(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應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公告。(八)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徵收土地。第七條 征地告知後,在擬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