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是汕尾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7日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尾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17日
  • 發布單位: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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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公字〔2023〕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廣東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制了廣東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
  擬徵收土地位於廣東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東洲街道東四經濟聯合社、東一村前山江經濟合作社、東三村石古經濟合作社、東一村前山石經濟合作社範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徵收土地範圍以最終批准檔案為準。
  二、徵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徵收土地目的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徵收土地現狀為:
  1.擬徵收東洲街道東四經濟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12.5874公頃(188.81畝)。其中,農用地12.2715公頃(184.07畝),含耕地8.9331公頃(134.00畝)、園地0.6776公頃(10.16畝)、林地1.1861公頃(17.79畝)、其他農用地1.4747公頃(22.12畝);建設用地0.1881公頃(2.82畝),未利用地0.1278公頃(1.92畝);
  2.擬徵收東洲街道東一村前山江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1.4267公頃(21.40畝)。其中,農用地1.4267公頃(21.40畝),含耕地0.1147公頃(1.72畝)、林地1.0519公頃(15.78畝)、其他農用地0.2601公頃(3.90畝);
  3.擬徵收東洲街道東三村石古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5.3725公頃(80.59畝)。其中,農用地5.3725公頃(80.59畝),含耕地1.4624公頃(21.94畝)、林地2.0900公頃(31.35畝)、其他農用地1.8201公頃(27.30畝);
  4.擬徵收東洲街道東一村前山石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6.2300公頃(93.45畝)。其中,農用地6.2300公頃(93.45畝),含耕地4.2461公頃(63.69畝)、園地0.1755公頃(2.63畝)、林地0.0655公頃(0.98畝)、其他農用地1.7429公頃(26.14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實施汕尾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標準為33.6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50.25萬元/公頃。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補償按《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汕尾市徵收市區土地補償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汕府辦〔2018〕23號)的規定執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汕尾市徵收市區土地補償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汕府辦〔2018〕23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
  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徵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範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安置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規定,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兌現方式為折算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952.8000萬元/公頃,補償額為3661.1340萬元。
  (三)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每畝平均徵收農用地綜合區片地價的33%的比例計提,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708.8244萬元,專款用於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七、其他事項
  (一)公告時間: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9月18日(不少於30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契約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東洲街道辦事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至2023年9月18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廣東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自然資源和建設局反饋。反饋提交地址為:廣東省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田墘街道北達路68號。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廣東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自然資源和建設局將在收取意見後按《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廣東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附屬檔案2:關於廣東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
附屬檔案3: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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