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縣行政程式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行政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平縣行政程式暫行辦法
  • 類別:辦法
《永平縣行政程式暫行辦法》已於2010年12月23日縣十五屆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永平縣行政程式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行使行政職權,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定許可權內,按照法定程式和本辦法實施行政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歧視。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則,採取的措施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所採取的行政措施,應當選擇最大程度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將行使行政職權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除外。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參與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採納其合理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應當遵守法定時限,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條 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須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章 行政主體和行政關係
第一節 行政程式中的主體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程式中的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
第十條 行政機關是指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
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
當事人是指與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以自己名義參與行政程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利害關係人是指與行政行為的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當通知其參與行政程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委託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委託機關應當對受委託組織是否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委託行政機關與受委託的組織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協定。委託協定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期限、雙方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
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將受委託的組織和委託事項報縣法制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受委託的組織應當自行完成受委託的事項,不得將受委託事項再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