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水利局

永州市水利局為正縣級行政機關,是主管水行政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水利局
  • 所屬地區:永州市
  • 管理範圍:水利
  • 屬性:政府機關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永州市水利局為正縣級行政機關,是主管水行政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機關內設辦公室、政工科教科、計畫[規劃]財務科,水資源科加掛“永州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建設與管理科,水土保持科,安全法制科加掛“永州市水政監察支隊”牌子,紀檢監察室8個職能科室;局所屬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市水利工程管理站,市地方電力管理站,市河道管理站,市水土保持監測站,市水利水電質量監督站,市水利經濟管理站,市水利水電職工培訓中心8個事業站室;歸口管理市水利水電綜合開發公司,市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諮詢公司,市瀟湘招投標代理公司,市涔天河水電管理局,市水利水電設計院,市水利水電建設公司6個直屬單位。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77人,離崗退養人員2人,離退休人員51人。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市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擬訂全市水利戰略規劃,起草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訂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財政性獎金的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國家、省及市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區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水能資源普查和調查評價。負責全市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負責河道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報批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編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文工作。
(五)負責全市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取得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的有關規定,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報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規費徵收制度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對水利資金的使用和局屬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工作,指導水利經濟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指導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對各科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對局黨組局務會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的督辦和檢查;承辦文秘、文電、政策調研、政務信息、保密、保衛、文書檔案、信訪、接待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定製度建設。
2、政工科教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保險福利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幹部技術職稱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等有關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體制改革和全市水利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工作和宣傳思想工作;組織實施金市水利科學技術教育發展規劃;承辦科教興水工作;承辦重大水利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和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指導水利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負責水利科技資料管理;負責本局國際合作和外事工作。
3、規劃計畫財務科。
研究提出全市水利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投資建設計畫;擬定主要河流的流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負責審查大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提出審查意見;協調流域開發工作;組織指導防洪規劃工作;負責全市水利綜合統計工作;編制水利部門預算;指導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信貸等經濟調節意見;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對水利系統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4、水資源科(加掛永州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市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制度;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的水資源規劃和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定全市和跨縣區的水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組織水功能區劃,監測江河水庫水量、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意見;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的堤防工程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全市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督工作;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報批工作;指導水利經濟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對全市水文工作實施巨觀指導。
5、建設管理科。
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全市水庫、水閘、江河堤防與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和鄉鎮供水、節水灌溉、農村飲水及農村水利改革工作;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工作;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6、水土保持科。
承擔全市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有關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科學研究。
7、安全法制科(加掛水政監察支隊牌子)。
指導並監管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擬訂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組織或參與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調處水事糾紛;承辦局水利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水利行業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
8、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9、永州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防總、省防指的規定和調度命令;制訂全市主要江河和水庫防禦洪水和抗旱方案;負責組織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辦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全市防汛抗旱調度;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0、永州市水利工程管理站
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情況,編制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節水灌溉、城鎮供水、農村飲水工作;組織擬定全市大中型灌區工程發展計畫和續建配套及更新改造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建設;指導全市水管單位建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1、永州市地方電力管理站
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指導協調水利行業農電體制改革、農網建設改造和城鄉用電同網同價工作;參與制定全市水利系統水電及地方電網的發展規劃、中小河流水電規劃;負責中小水電站、地方電網建設項目初審和建設項目管理;組織審查地方中小水電站更新與技術改造計畫;參與擬定電力行業的法規、規章、並結合地方水電行業的特點開展政策研究和制訂有關行業標準;參與水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參與全市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和水庫防汛工作;負責水利系統地方安全監察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2、永州市河道站
負責制訂河道管理的政策、規定、規範;負責河道範圍內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查工作;負責市本級防洪工程建設;負責河道的管理和保護,指導監督河道的清障工作;編制河道治理和綜合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3、永州市水土保持監測站
負責全市水土保持預防監測管理工作,審查並監督實施大中型開發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徵收、管理地域上跨縣區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規費;負責全市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分站、測站的業務歸口管理和指導全市水土保持督執法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4、永州市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
負責全市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質量檢查、監督等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永州市水利經濟管理站
負責全市水利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計畫制定,初審和實施;負責全市水利經濟的指導、服務等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6、永州市水利水電職工培訓中心
擬定全市水利科學技術、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科教興水戰略,承辦重大水利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工作;組織職工培訓的管理工作,並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各層次學歷教育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組織、群團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紀檢監察負責人)。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暫維持現狀。
其他事項
1、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2、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3、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職責分工。根據《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市各類水電站立項(審核)報批工作;市水利局負責全市各類水電站工程初步設計審核報批及工程驗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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