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企業營運票據是指水運企業進行客、貨運輸的票證、收據等運輸證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運企業營運票據
- 所屬學科:會計
水運企業營運票據是指水運企業進行客、貨運輸的票證、收據等運輸證明。
水運企業營運票據是指水運企業進行客、貨運輸的票證、收據等運輸證明。水路運輸企業的客運票據可分為普通客票、兒童票、單人票、團體客票、聯運客票、補充客票、行李票和包裹票。貨運票據可分為國內航線和國外航線兩種。國內航線的貨運票...
收 水運企業營運收入核算的特殊性入 水運企業確認營運收入及與的 之相配比的營運成本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營運進款在前、營運成確 本計算在後,進款的環節多而複雜,確認營運收入、確認與營運收認 入相配比的營運成本費用的難度...
水運企業運輸收入審計是對水運企業經營中的客運收入、貨運收入及其它運輸收入的審計。其主要內容:(1)票據的印刷、登記、領發、交接、核銷等手續是否健全,責任是否明確,帳實是否相符;(2)各種票據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各輪票據管理...
第二十條 水路運輸企業、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其他單位和個人要求停業,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要求轉戶時,原戶主應當按停業辦理,新戶主應當重新辦理審批和註冊登記手續。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一節 旅客運輸管理 ...
第四條 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第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水路運輸服務業實施行業管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航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
第二章 營運管理第八條 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以及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社會運力運量綜合平衡情況審查批准。審批辦法由交通部規定。 對水路運輸行業管理影響較大的...
第二十條在本市經營水路運輸的企業、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計收客、貨運輸費用,必須使用市交運局、市稅務局規定的《上海市交通運輸業統一發票》,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發票。從事沿海、省際運輸的,必須使用交通部規定的統一票據。
危險貨物的水路運輸和國家規定的其他限運物資的運輸,按照《南京市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外省、市從事水路運輸的船舶,連續六個月以上在本市營運的,經營人應當持船籍地或者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航運管理機構...
船舶取得《營運證》後方可從事營業運輸。《營運證》由原核發機關每年審驗一次。第十四條航運企業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從事港澳航線運輸:(一)具有經營國內沿海水路運輸1年以上資歷,且企業經營行為端正,經濟效益良好;(二)在港澳地區有...
(六)對主管轄區內水路運輸企業及其它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七)維護水路運輸秩序,督促提高運輸、服務質量,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八)對水路運輸企業、運輸服務企業的各種證件、經營範圍及運價、票據進行監督...
省交通廳和水運較發達的中心城市交通主管部門下設航務管理局(處),負責轄區內的水路運輸行業管理、安全監督和船舶檢驗工作。縣以下航務管理機構的設定,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第二章 營運審批 第六條 設立水路運輸企業和水路運輸服務企業,...
營運管理 第八條 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以及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社會運力運量綜合平衡情況審查批准。審批辦法由交通部規定。對水路運輸行業管理影響較大的非營業...
第五條水路運輸分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營業性運輸指為社會提供運輸勞務、發生各種方式運費結算的運輸。下列情況屬營業性水路運輸:(一)所有水路運輸企業、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常規運輸票據從事的水路旅客、貨物運輸;(二)水路運輸...
船舶取得《營運證》後方可從事營業運輸。《營運證》由原核發機關每年審驗一次。第十四條 航運企業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從事港澳航線運輸:(一)具有經營國內沿海水路運輸1年以上資歷,且企業經營行為端正,經濟效益良好;(二)在港澳地區...
需要變更其他主要登記項目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第十條水路運輸單位和個人要求停業,應向原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及稅務機關辦理註銷手續。要求轉戶時,原戶主應按停業辦理手續,新戶主應重新辦理審批和...
第二章 航運企業開業、變更與歇業 第八條 在本市設立從事各種國內航線水路運輸的航運企業,應按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九條 經交通部批准開業的航運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向省交通廳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以下簡稱《營運證》);經省...
第八條 在本市設立從事各種國內航線水路運輸的航運企業,應按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經交通部批准開業的航運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向省交通廳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以下簡稱《營運證》);經省交通廳、市水路運輸行政...
第二十三條 個體水路旅遊運輸經營者,應當與水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訂立管理服務契約。第四章 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水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擁有的運輸工具、設施設備和技術條件承接貨物運輸業務。第二十五條 水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與託運...
第二章 航運企業開業、變更與歇業 第八條 在本市設立從事各種國內航線水路運輸的航運企業,應按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九條 經交通部批准開業的航運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向省交通廳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以下簡稱《營運證》);...
2000年4月,黑龍江航運管理局由交通部派出機構變為交通廳下設的航務管理機構,這一體制變化,需要在本條例中重新理順。二是市場主體和格局發生了變化。過去,水運企業在我省分為直屬企業和地方專業企業。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在地方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