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1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5月11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水路運輸行業管理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2004年0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5月27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1999年11月1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1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5月11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1999年11月1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1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5月11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27日山...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含旅客運輸、貨物運輸、運輸服務)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和城陽區、黃島區、嶗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航運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水路運輸行業的管理工作。與水路運輸行業管...
青島市水路運輸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6月1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水路運輸行業管理,維護運輸秩序,提高運輸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我市從事...
14、《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五十條15、《青島市水路運輸行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16、《青島市海洋漁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二)將下列法規中引用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行政複議法”1、《青島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2、《青島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三、將...
山東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是山東省頒布的條例條令。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路交通管理,維護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進水路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港航建設、港口經營、水路運輸以及其他與水路交通活動有關的...
《關於修改〈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於2009年5月27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 長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四日 修改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以及《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
第八條 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以及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社會運力運量綜合平衡情況審查批准。審批辦法由交通部規定。對水路運輸行業管理影響較大的非營業性船舶運輸的審批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第九條 設立水路運輸企業必須具備...
本條例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是指直接為水路運輸提供服務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經營活動。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保護水路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國家運用經濟、技術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促進水路運輸行業結構調整;支持和...
第一條 為規範水路運輸服務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旅客、託運人、收貨人、承運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運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國內水路運輸提供水路運輸服務及相關業務的活動。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服務業,...
本條例所稱國內水路運輸(以下簡稱水路運輸),是指始發港、掛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通航水域內的經營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本條例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是指直接為水路運輸提供服務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經營活動。第三條國家鼓勵和保護水路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
七、青島市水路運輸行業管理條例 (一)刪除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其中,需訂造、購買船舶的,應當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刪除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十二條第三款中的“和稅務機關”、“和稅務登記手續”。 (三)刪除第十一條第...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細則全文 (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發布,根據1998年3月6日交通部《關於修改〈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6月4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44 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內容 國務院決定將《中...
二十、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三條,在其中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後增加“等有關法律法規”。二十一、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八條,在其中的“同時廢止”前增加“1995年12月12日交通部以交水發〔1995〕1178號文發布、1997年8月26日以交水發〔1997〕522號文修改、2014年1月2日交通運輸部以交通運輸部令2014...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實施細則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發布;根據1998年3月6日交通部《關於修改〈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09年6月4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2次修正)第一章 總...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五章 附 則 規定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路運輸服務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旅客、託運人、收貨人、承運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運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國內水路運輸提供...
第一條 為規範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水路運輸...
第八條 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以及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社會運力運量綜合平衡情況審查批准。審批辦法由交通部規定。 對水路運輸行業管理影響較大的非營業性船舶運輸的審批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條 設立水路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進水路交通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航道、港口、渡口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水路運輸經營、船舶與船員管理、水路交通...
國務院令第544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檔案發布 國務院令第544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2016修訂),2016年02月06日發布。內容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內水路運輸安全,促進國內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經營國內水路運輸以及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國內水路運輸(以下...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 時間 2014年 發布單位 交通運輸部 性質 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2號)》是關於水路運輸管理的規定條例。中文名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2號) 類別 管理規定 相關 交通運輸部 發布時間 2014年3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活動各...
2008年5月26日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2號公布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號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交水發〔1998〕107號修改、2009年6月4日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6號修改的《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令1990年第22號公布、2009年交通運輸部令...
第一條 為加強水路運輸管理,維護運輸秩序,保護水路運輸經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內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務,有違反水路運輸管理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作為船舶取得國內營運資格的證明,在水路運輸行業管理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加強對運輸船舶的管理,防止老舊運輸船舶和報廢船舶在買賣轉讓過程中出現的篡改船齡等問題,促進我國船舶技術水平的提高。法律依據 交通部《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取得運輸許可證或運輸服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修正)(1987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路運輸管理,維護運輸秩序,提高運輸效益,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5號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於2012年10月13日簽發的命令。第625號令《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是為規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內水路運輸安全,促進國內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制定。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9月26日國務院第...
以上做法嚴重違反了我部關於旅客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是旅客運輸生產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堅決予以制止。為嚴格水上旅客運輸管理,確保全全運送旅客,依據《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水路旅客運輸規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1.嚴格禁止非客運船舶違法運送旅客,一經發現應嚴肅處理。2.經營旅客運輸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