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進行修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8年12月27日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
- 實施時間:2009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發布時間:2008年12月27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進行修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8年12月27日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條例內容 編輯 語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1987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
《關於修改〈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於2009年5月27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 長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四日 修改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以及《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一次修訂:將《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09 年 第 5 號 《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9年4月13日經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 長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 (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1998年7月30日交通部《...
條例發布 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2012年11月9日,根據國務院令第628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16年2月6日,根據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
第一條 為規範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是指始發港、掛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通航水域內使用船舶從事的經營性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52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總理李克強 2022年3月29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國務院對“證照分離”改革涉及的...
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為保護國家金銀與有關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鬥爭,事跡突出的;”21.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四、對下列行政法規中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行政法規中引用已納入刑法並被廢止的關於懲治犯罪的決定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22.《中華...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做如下修改:一、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公路建設資金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籌集:國家和地方投資、專用單位投資、中外合資、社會集資、貸款和車輛購置稅。”二、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刪除該條中有關設立“公路征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修訂情況 根據2013年7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
根據2023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3號)第三次修正 發布令 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已於2012年12月31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長 楊傳堂 2013年1月23日 修正 發...
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已經廢止,其調整內容已被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於2004年4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代替。檔案全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中的“後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根據2019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1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1號修訂重新發布,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修訂發布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4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正是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中...
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為保護國家金銀與有關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鬥爭,事跡突出的;”21.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四、對下列行政法規中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行政法規中引用已納入刑法並被廢止的關於懲治犯罪的決定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22.《中華...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一)將第十七條中的“經依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於2002年1月26日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法規目錄 法規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
1998年8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我省制定了《安徽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04年、2010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正。《條例》的實施,對維護水運市場秩序,提高運輸效益,促進水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12年,國務院制定了《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2024年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關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
《國防交通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國防交通活動的軍事行政法規。1995年2月2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該條例分為總則、管理機構及其職責、保障計畫、工程設施、保障隊伍、運力動員和運力徵用、軍事運輸、...
第十八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或者水路運輸服務、港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批准,取得經營許可證,憑證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使用船舶進行水路運輸經營的,必須隨船攜帶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憑證運輸。第十九條 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港口經營人,...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檔案修改 2017年10月2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通過修改了《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條款。將《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類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97號 《快遞暫行條例》已經2018年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總理 李克強 2018年3月2日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安全,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
2017年4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7月1日起,將增值稅稅率由四檔減至17%、11%和6%三檔,取消13%這一檔稅率。中國第一大稅種增值稅稅率簡化合併將踏出第一步。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徵收率為3%。特殊規定:(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在1994年之前外資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並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但1993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1993]138號《關於涉外稅收...
2017年10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草案)》,標誌著實施60多年的營業稅正式退出歷史舞台。主要特徵 區別 增值稅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轉稅種,與營業稅相比具有許多優勢。增值稅與營業稅是兩個獨立而不能交叉的稅種,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為保持穩定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水平,持續規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保障行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經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決定,《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