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機關在水事管理活動中依法制定水行政規章以及對管理相對人或具體事項進行處理的行為。
中文名稱 | 水行政行為 |
英文名稱 | administrative action of water |
定 義 | 水行政機關在水事管理活動中依法制定水行政規章以及對管理相對人或具體事項進行處理的行為。 |
套用學科 | 水利科技(一級學科),水利管理(二級學科),水法(水利)(三級學科)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行政行為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action of water
水行政機關在水事管理活動中依法制定水行政規章以及對管理相對人或具體事項進行處理的行為。
中文名稱 | 水行政行為 |
英文名稱 | administrative action of water |
定 義 | 水行政機關在水事管理活動中依法制定水行政規章以及對管理相對人或具體事項進行處理的行為。 |
套用學科 | 水利科技(一級學科),水利管理(二級學科),水法(水利)(三級學科) |
水行政機關在水事管理活動中依法制定水行政規章以及對管理相對人或具體事項進行處理的行為。水行政行為屬於水利科技名詞。...
《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已經2023年1月5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部 長李國英 2023年3月10日 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水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水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
水行政法律法規摘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臵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
水行政管理體制是指國家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的職能對防洪減災、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水環境保護行使的行政管理。簡介 水行政管理是指水行政機關依法對全社會的水事活動實施管理和統籌協調的總稱。國家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的職能對防洪減災、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水環境保護行使的行政管理。水行政管理的職能和組織 水...
第一條 為規範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行為,保障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的有效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船舶、設施及有關當事人違反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第三條 違反水...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全省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違反水法規的行為。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的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妨礙,清除障礙,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罰款,限期補交款項和滯納金,沒收從事非法活動的工具和非法所得,撤銷許可證等。以上行政處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第六...
案例六 水行政執法主體錯誤/24 案例七 國家對水行政公務員的追責/25 第三章 水行政行為/28 案例一 具體水行政行為與抽象水行政行為/28 案例二 依職權水行政行為與依申請水行政行為/30 案例三 水行政行為的成立與生效/32 第四章 水行政立法與一般規範性檔案制定/36 案例一 水行政立法與一般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五、規範水行政執法行為 15、各級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要加強對同級水政監察隊伍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嚴格執行水政監察人員考核培訓上崗制度,形成能上能下的良性機制;完善以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執法巡查制度為主要內容的水政監察制度。16、建立健全有...
水行政複議 水行政複議依法設定以解決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水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水行政爭議的制度。英文名稱: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of water 套用學科 水利科技(一級學科),水利管理(二級學科),水法(水利)(三級學科)
不可訴行政行為,是指被明確排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行政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項行為: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破壞飲用水水源環境及保護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並保密。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水行政等相關...
違法行政 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係而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為,如濫用職權、適法錯誤、程式違法等。
第十四條 對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投標人、評標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其他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五條 對參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監察工作,由監察...
前款所稱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 水利部組織、指導全國的水政監察工作。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範圍內的水政監察工作。縣級以上...
水利執法是指各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依照水法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及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又稱水行政執法、水政監察。簡介 水利執法是指各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依照水法規對公民...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範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
水資源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門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技術和教育等手段,組織各種社會力量開發水利和防治水害,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水資源開發利用之間的關係,處理各地區、各部門之間的用水矛盾,監督、限制不合理的開發和危害水源的行為,制定供水系統和水庫工程的最佳化調度方案。目的 水資源管理是以實現水資源的持續開發和...
2.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將其中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3.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在地下水限制...
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簽署...
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在草原地區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處罰。第五十二條 在林區採伐林木不依法採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第...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水資源保護工作,增強全社會的水資源保護意識。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資源保護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水資源保護和監督工作。第二章 水資源保護規劃 第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
(二)從水權設定和轉讓需行政許可看。首先,水權的取得需政府許可,這是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水資源所有權的權能讓度水資源的使用權給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就如同國家或集體作為土地的所有權人出讓土地的使用權需經土地管理部門許可一樣,所以這一許可行為應當認定為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使用權的出讓許可行為。其次,從水權...